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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对外签订合同的效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10-15 18:34:01 人浏览

导读:

分公司对外签订合同的效力是在权限内签订的合同是可以用分公司的公章,且具有法律效力的,但超出权限以外是不具备效力的。分公司签署合同责任由总公司进行承担。

  分公司对外签订合同的效力是在权限内签订的合同是可以用分公司的公章,且具有法律效力的,但超出权限以外是不具备效力的。分公司签署合同责任由总公司进行承担。

  一、分公司对外签订合同的效力

  分公司对外签订合同的效力是:

  1.分公司在权限内签订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

  2.分公司超出权限签订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因此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未经追认的,对公司不发生效力。

  二、分公司签署合同责任由谁承担

  分公司签订合同责任由总公司承担,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在营业执照核准的范围内从事的经营活动是合法有效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如果经过总公司的授权或追认,也有效。法律快车提醒您,分公司虽然不是独立的法人,但是一般也是领取营业执照了的,可以在总公司的授权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可以对外签订合同。而且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就是并不一定需要盖总公司公章,可以盖分公司自己的公章。分公司的存在,就是为了帮总公司开拓市场,方便总公司的经营,并不是事事都需要过问总公司的,如果分公司连对外签订合同的资格都没有,那就不符合总公司设立它的初衷了。

  三、分公司合同与总公司有关吗

  分公司合同与总公司有关。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名称,其名称应冠以总公司的名称,由总公司依法设立。但在总公司授权范围内,可以依法以分公司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民法典》第七十四条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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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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