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被告人最后陈述怎么说
导读:
刑事案件被告人最后陈述如果认罪可以陈述认罪、悔罪,不认罪的说自己是冤枉的,请重新调查等。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法定的从轻处罚的情节包括未成年犯罪、自首等。
刑事案件被告人最后陈述说法如下:
1.如果认罪,就陈述认罪、悔罪,比如原来是不懂法,现在知道错了,一定改过自新,希望法院从轻、减轻处罚。如有被害人的案件,再加上对不起被害人之类的话。
2.如果不认罪,就陈述自己是冤枉的,请判无罪,重新调查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法定的从轻处罚的情节有:
1.特殊主体。
(1)未成年人犯罪: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在量刑时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完全丧失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其实施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3)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犯罪预备、中止或未遂。
3.自首。
4.立功。
5.从犯、胁从犯。
6.其他。
刑事诉讼判决后,法院判处当事人有罪时,当事人不承认自己有罪的,不影响判决的执行,但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法律快车提醒您,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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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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