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方民事行为有哪些
导读:
多方民事行为有法律行为成立的共通要件、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特别要件以及法律行为成立的效力。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主要有三种,分别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多方民事行为有:
1.法律行为成立的共通要件。这是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皆有的要件。因我国民法通则仅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即有效)要件,没有对成立要件作出明确规定,而后公布的合同法对两者稍做了区分,所以,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可以概括为:
(1)有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为的共通要件因单方行为和双方行为而有不同。
(2)标的须确定并且可能。标的确定,指关于标的表示须达到能被具体认定的程度。
2.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特别要件。这是指法律对某些法律行为的特别要求,不是所有的法律行为皆有的要件。
3.法律行为成立的效力,法律行为的成立,表意人必须受意思表示的约束,不得擅自变更和撤回。法律行为成立的效力就是意思表示的成立效力。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达到一定年龄和智力状态正常的公民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又称为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部分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赋予那些已经达到一定年龄但尚未成年和虽已成年但精神不健全,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后果的公民所享有的可以从事与自己的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善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的能力。法律快车提醒您,对享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称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完全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以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主要有以下四种:
1.行为人基于重大误解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系可撤销的;
2.行为人被相对人或者第三人欺诈而作出的民事法律行为系可撤销的;
3.行为人被胁迫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
4.相对人乘人之危,对行为人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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