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单位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吗
导读:
挂靠单位原则上应该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担保的,不需要承担。挂靠单位代缴社保可以享受生育津贴,由挂靠单位代缴社保一定年限后,可以领取生育保险基金发放的生育津贴。
挂靠单位是否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原则上,需要承担连带责任:“挂靠”关系中,挂靠双方对工程质量发生的纠纷、拖欠工程材料款、劳务费发生的纠纷、以被挂靠方分支机构的名义擅自对外担保的纠纷等必须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快车提示,没有担保的,不承担连带责任。
挂靠单位代缴社保可以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的领取取决于是否有缴纳相应的社保到达一定的年限,如果在离职后挂靠单位代缴社保可以领取生育津贴。法律快车提醒您,代缴社保的行为属于骗保的行为,一般情况下如果被发现将面临一定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挂靠”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将挂靠经营界定为“挂靠方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进行施工的生产经营活动。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筑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34条的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由此可见,由于挂靠属于一种规避法律的行为,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事实,一旦发现,将承担合同无效、没收违法所得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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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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