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股东出资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导读:
大股东出资的注意事项包括用于投资的实物是否为投资人所有,以无形资产出资的必须经过评估且有评估报告等,股东出资不到位承担的责任包括补足出资,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等。
大股东出资的注意事项:
1.用于投资的实物为投资人所有,且未做担保或抵押;
2.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对其拥有所有权;
3.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拥有土地使用权;
4.注册资本中以无形资产作价出资的,其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5.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出资的须经评估,并提供评估报告;
6.公司章程应当就上述出资的转移事宜作出规定,并于投资后公司成立后六个月内依照有关规定办理转移过户手续,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法律快车提醒您,大股东出资不到位的责任有:
1.补足出资;
2.向其他按期足额缴纳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1.货币。设立公司必然需要一定数量的货币,用以支付创建公司时的开支和生产经营费用。所以股东可以有货币进行出资。
2.实物。实物指有形物即能看得见,又可摸得到的东西。实物出资一般是以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建筑物、厂房等作为出资。
3.工业产权。在我国,主要是指专利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包括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两种商标专用权)。
4.非专利技术。确切的说应当是非专利成果,它是受《民法典》保护的一种无形财产。
5.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是一种财产权利,即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合法取得的使用土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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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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