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逼供罪与暴力取证罪区分
导读:
刑讯逼供罪与暴力取证罪区分从三个方面进行,二者目的不同,暴力取证罪是为了获取证人证言,刑讯逼供是为了获得口供,二者的犯罪对象和行为人方式不同。
刑讯逼供罪与暴力取证罪区分:
1.目的不同。暴力取证罪行为人的目的是为了逼取证人证言,刑讯逼供罪行为人是为了逼取口供。
2.犯罪对象不同。暴力取证罪的对象限于刑事案件的证人,刑讯逼供罪的对象则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3.行为人方式有差异。刑讯逼供既可以是暴力方式,也可以使非暴力方式,而暴力取证罪则只能以暴力方式构成。
二者并非对立关系,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的,从一重罪处罚。法律快车提醒您,司法工作人员非法对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以外的人予以拘禁,逼取陈述的,非法对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予以拘禁,而不逼取供述的,一般公民将他人非法拘禁后进行“审问”的,均只成立非法拘禁罪。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侵害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所谓犯罪嫌疑人,是指根据一定证据被怀疑可能是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所谓被告人,是指依法被控诉有罪,并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首先,刑讯的对象是侦查过程中的犯罪嫌疑人和起诉、审判过程中的刑事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实际上是否构成犯罪,对本罪的成立没有影响。其次,刑讯方法必须是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最后,必须有逼供行为,即逼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行为人所期待的口供。诱供、指供是错误的审讯方法,但不是刑讯逼供。刑讯逼供是行为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利用职权进行的一种犯罪活动,所以,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本罪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并且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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