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招标投标 > 招投标法律法规 > 招标投标法 > 招投标法两次流标后如何处理

招投标法两次流标后如何处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8-17 07:24:23 人浏览

导读:

招投标法两次流标后的处理是向行政监督部门申请不再招标,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采购。招投标法中规定的中标条件为满足实质性的要求,并且是最低的招标价格即可。

  招投标法两次流标后的处理是向行政监督部门申请不再招标,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采购。招投标法中规定的中标条件为满足实质性的要求,并且是最低的招标价格即可。

  一、招投标法两次流标后如何处理

  招投标法两次流标后的处理方式是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核准后可以不再招标,由招标人采取其他非招标方式进行采购,自主选择中标人,或者可以继续公告,公开进行再次招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二、招投标法中规定的中标条件

  招投标法中规定的中标人的投标条件为:

  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满足一个条件即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三、招投标向哪个部门投诉

  招投标向纪检、监察和检察机关等部门进行投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法律快车提醒您,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条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进行招标。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