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诉讼中的无罪推定原则
导读:
论刑事诉讼中的无罪推定原则,即犯罪嫌疑人在未经法院审理查明确定其犯罪事实存在前,应当以该犯罪嫌疑人是无罪的为原则去看待;其具有侧重于实质、侧重于强调控辩双方的积极配合等特点。
论刑事诉讼中的无罪推定原则,就是说任何人在未经依法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无罪推定还包括被告人不负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被告人提供证明有利于自己的证据的行为是行使辩护权的行为,不能因为被告人没有或不能证明自己无罪而认定被告人有罪。
与国外通行的无罪推定相比较,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没有全盘照搬,而是根据我国的实际国情,结合我国刑事诉讼的实践经验和需要,对其进行合理的取舍,因而我国的无罪推定原则具有以下特点:
1.我国的无罪推定原则更侧重于实质,而不仅仅是称谓问题。在立法上没有使用“假定其无罪”和“不能被称为罪犯”等表述,而是使用“不得确定有罪”的表述。
2.在证明责任的问题上,不仅强调了国家机关在形式上的责任,而且更加强调其实质上的证明责任。在国家机关履行职责时,不是强调被告人的消极对抗,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均不享有沉默权,而是强调控辩双方的积极配合,当然,并没有要求被告人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
3.作为一项法律原则,明确规定了侦查、起诉和审判机关的行为标准,要求既注重结果又要注重过程。
无罪推定原则和疑罪从无原则的区别主要体现自二者的角度不同。
无罪推定是从刑事诉讼目的引申出的规则,一般和沉默权配套,是犯嫌被告的角度看,在法官最终定罪之前他们在身份上不能被看作有罪的人,可以引申出法庭上被告人不能被区别于其它诉讼参与人和公诉人,法官来对待,我国只适当的采用该原则。
疑罪从无,是从法官的角度来看的,在刑事诉讼法院专属定罪权原则下,法官经过控辩双方的辩论后如果认为公诉机关的举证不能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时,不能判决被告人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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