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管理条例规定可以使用现金的范围包括,现金管理条例基本原则
导读:
现金管理条例规定可以使用现金的范围包括工资、补贴、国家规定的各项奖金、各种劳保、福利费用等。现金管理条例基本原则是开户单位库存现金实行限额管理、企业之间不得相互借用现金等。
现金管理条例规定可以使用现金的范围包括:
1.职工工资、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其他现金支出;
5. 收购单位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一切收支活动,都必须实行转账结算。
现金管理条例基本原则是:
1.开户单位库存现金一律实行限额管理。
2.不准擅自坐支现金。坐支现金容易打乱现金收支渠道,不利于开户银行对企业的现金进行有效地监督和管理。
3.企业收入的现金不准作为储蓄存款存储。
4.收入现金应及时送存银行,企业的现金收入应于当天送存开户银行,确有困难的,应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
5.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现金,结算金额超过起点的,不得使用现金。
6.不准编造用途套取现金。企业在国家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和限额内需要现金,应从开户银行提取,提取时应写明用途,不得编造用途套取现金。
7.企业之间不得相互借用现金。
依据《现金管理银行条列》的规定,“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按本条列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帐结算,转账结算起点为1000元”。市内同一天同一地购物一张发票支付现金最高限额为1000元,超过1000元的应使用转账支票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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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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