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侦查措施谁批准,技术侦查措施有哪些
导读:
技术侦查措施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但不能引诱他人犯罪、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等。技术侦查措施有电子侦听、电子监控、邮件检查、网络侦查等手段。
技术侦查措施是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法律快车提醒您,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
技术侦查措施有:
1.电子侦听(麦克风侦听):电子侦听是指通过窃听设备对人与人之间的直接性的口头谈话进行侦听。
2.电信监控:电信监控是指通过对各种通信方式的联系进行监控。
3.电子监控:电子监控和电信监控不相同。电子监控主要通过两种手段获取图像讯息。
4.邮件检查:邮件检查是指对纸质的通信和包裹、快递等物流进行秘密检查。
5.密搜密取:密搜密取是指对侦查相对人所处的地点、物品进行秘密的搜查以及提取物证、书证等相关证据。
6.外线侦查:外线侦查是指技侦部门所具有一定技术含量的跟踪、盯梢、守候、监视、秘密逮捕等综合性手段。
7.网络侦查:网络侦查是指对互联网展开秘密侦查的一类手段的统称。
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范围:
1.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2.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涉案数额在10万元以上、采取其它方法难以收集证据的重大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交有关部门执行。
3.追捕被通缉或者被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须的技术侦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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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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