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有三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是谁
导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有三种,分别是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其中民事责任主要是针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所带来的人身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包括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领导人、负责人等。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有三种:
1.民事责任,因违法生产造成人身损害赔偿的,承担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未按照安全生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生产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安全主管部门将会对单位及主管人员进行行政处罚;
3.刑事责任,因违规生产造成重大事故的,将会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包括:
1.有关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领导人、负责人
2.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有关主管人员
3.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
4.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生产中介服务人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负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九条还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质作出了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直接管理者,保障安全生产是他们义务不辞的责任。
安全生产责任制包括安全教育、计划制定、原则、形式与内容。安全教育是指企业的培训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和生产安全区别:含义不同、强调因素不同、目的不同。安全生产是国家的一项长期基本国策;而生产安全一般指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计划制定是指安全生产管理部根据企业制定的年度培训计划,负责制定半年度、季度、月度培训计划;各车间、班组根据企业培训计划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法律快车提醒您,形式和内容指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基本知识、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操作技能、事故案例分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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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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