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及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的区别
导读:
负担行为即指会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处分行为即指直接能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行为;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法律效果不同、处分权使用不同、效力的相对性与绝对性不同等方面。
负担行为,又可称之债权、债务行为,是指以发生债权债务法律关系的法律行为,有为单独的行为,如捐助行为,也有契约行为,如买卖。它的特点是一旦负担行为成立有效,债务人付有给付的义务,而债权人有基于契约或是法律的对债务人的请求权。
处分行为,是直接使某种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行为。法律快车提醒您,处分行为包括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物权行为是指发生物权法上效果的行为,有单独行为,如所有权的抛弃,有为契约行为,如所有权的转移、抵押权的设定等。
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的区别如下:
1.法律效果。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之分类,系以行为所生法律效果为基本标准。
2.处分权。由于负担行为仅令当事人负担给付义务,而不直接变动权利,故无处分权之要求,相反,处分行为之有效以处分权为必要。
3.效力的相对性与绝对性。处分权之所以不影响负担行为的效力,除上述理由外,还在于负担行为约束当事人双方,仅具相对效力。
4.特定原则与确定原则。处分行为奉客体特定与确定原则。
5.目的无涉。行为人何以移转权利”系处分行为的原因,如果该法律原因表现为法律行为,即是作为处分行为原因行为的负担行为。
处分行为的客体是权利。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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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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