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人要负哪些法律责任,居间人的权利有哪些
导读:
居间人要负的律责任有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为委托人的利益提供居间服务,如实向委托人汇报相关事项等。居间人的权利有请求支付报酬权和请求偿还居间活动费用权。
居间人要负的法律责任有:
1.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
2.为委托人的利益提供居间服务。
3.为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报酬。
4.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居间人的权利有如下:
1.请求支付报酬权。
《民法典》规定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居间人在委托人和合同相对人之间促成合同成立,居间人就有权向委托人或其相对人请求支付约定的报酬的权利。《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2.请求偿还居间活动费用权。
(1)居间人与委托人在居间合同中确定居间活动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的,委托人应当支付居间人的居间活动的必要费用,委托人未支付,由居间人垫付的,居间人有权请求委托人按合同的约定偿还居间人的居间活动费用。
(2)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有权要求委托人支付活动费用。
(3)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其居间活动费用一般计算在委托人支付的报酬中,其居间活动费用应由居间人负担。
居间人必须要有资质。居间人是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报告信息机会或提供媒介联系的中间人。订立居间合同的居间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否则该合同无效。
法律快车提示: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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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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