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失踪的利害关系人有顺序吗,申请失踪的条件
导读:
申请失踪的利害关系人没有顺序的要求,最新颁布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只要是符合条件的利害关系人,都可以申请宣告失踪。申请失踪的条件首先是主体条件,即必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其次是客体条件,即需要有下落不明满两年的事实,最后是形式条件,即必须书面申请。
申请失踪的利害关系人没有顺序,根据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条的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由此可见,最新的法律并没有对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作出顺序要求。
申请失踪有如下条件的要求:
1.主体条件
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利害关系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以及与被宣告失踪的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公民和法人。
2.客体条件
(1)有下落不明的事实。如发生洪水、地震、战争等情况。如果知道某人在某地,即使很久没有回来,也不能认为失踪。
(2)下落不明必须满两年。其中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
3.形式条件
申请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不得口头申请。
申请失踪的程序具体如下:
1.申请
即由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申请人的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其他有关机关,是指公安机关以外的能够证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机关。法律快车提醒您,宣告公民失踪的案件,由失踪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公告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公告寻找失踪人,是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公民失踪案件的必经程序。
3.判决
公告期满,该公民仍然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应确认申请该公民失踪的事实存在,并依法作出宣告该公民为失踪人的判决。如公告期内该公民出现或者查明下落,人民法院则应作出判决,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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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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