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与中止的区别有哪些
导读:
代位权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包括了一方当事人依法提起诉讼、向义务提出请求、认诺等行为。与中止的区别在于该事由是否存在于当事人的主观意志、诉讼时效的不同。
代位权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是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中断诉讼时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诉讼(起诉)、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请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承诺)。
1.起诉。即权利人依诉讼程序主张权利,请求人民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起诉行为是权利人通过人民法院向义务人行使权利的方式。
2.请求。这里指权利人直接向义务人作出请求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这一行为是权利人在诉讼程序外向义务人行使请求权。
3.认诺。即义务人在诉讼时效进行中直接向权利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法律快车提醒您,认诺的方式有多种多样,包括部分清偿、请求延期给付、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担保等。
诉讼时效中断与中止的区别包括:
1.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是由于当事人主观意志以外的情况,而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则取决于当事人的主观意志即当事人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行为。
2.诉讼时效中止只能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而诉讼时效中断则可发生在时效进行的整个期间。
3.诉讼时效中止是时效完成的暂时障碍,中止前已进行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待中止事由消除后时效继续进行。
欠条诉讼时效的意思是指债权人催告当时债务人就表示立即履行,实际上却未履行的,诉讼时效应自催告次日起计算;实际上,双方当事人变更了合同内容,将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变成了履行期限明确的债务,那么,债务人于该期限届满未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自该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
如果当事人就履行期限协商不成,在任何一方提出了一个合理的履行期限后,诉讼时效自该合理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一次权利,债务人当即明确拒绝,而该拒绝又是在行使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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