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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男子因充电被拒殴打超市老板娘,故意殴打他人属于什么罪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6-14 16:45:00 人浏览

导读:

中山一男子因超市老板娘拒绝让其充电而对其进行殴打。故意殴打他人属于什么罪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而定,有可能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其与一般殴打行为的界限要从多方面进行考虑。

中山一男子因超市老板娘拒绝让其充电而对其进行殴打。故意殴打他人属于什么罪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而定,有可能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其与一般殴打行为的界限要从多方面进行考虑。

  一、中山男子因充电被拒殴打超市老板娘

  6月12日15时许, 广东中山坦洲镇一店铺老板娘被一男子殴打,他用脚猛踩倒地老板娘的头部。店铺老板林先生称该男子私自使用店铺电源,妻子告知对方要使用提前打招呼后被打,其妻子被打后,头部有淤血并有呕吐、头晕等现象。林先生称妻子的脸已被打变形,都快认不出她了,非常心疼。警方回应打人者已被控制,案件在进一步处置中。

  二、故意殴打他人属于什么罪

  故意殴打他人可能属于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等。

  故意伤害,表现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对人体组织完整性的破坏,一种是对人体器官机能的损害。而一般的殴打行为,通常只造成人体暂时性的疼痛或神经轻微刺激,并不伤及人体的健康。当然,殴打行为不伤及人体的健康并非绝对,而只能是相对而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故意伤害罪与一般殴打行为的界限

  在区分故意伤害与一般殴打行为的界限时,既要考虑行为是否给人体组织及器官机能造成了损害,又要考察损害的程度。

  法律快车提醒您,故意伤害,是指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表现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对人体组织完整性的破坏,一种是对人体器官机能的损害。而一般的殴打行为,通常只造成人体暂时性的疼痛或神经轻微刺激,并不伤及人体的健康。当然,殴打行为不伤及人体的健康并非绝对,而只能是相对而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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