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有抵押怎样判决
导读:
抵押权成立的情况下,一般抵押权人是会优先受偿的,对于当事人设立抵押的物是不能随意进行处理的,对于抵押分为一般抵押和最高额抵押,一般当事人之间针对债权债务关系设立的抵押权是一般抵押,会签订专门的抵押合同。
结合实际情况可能为如下几种情况:
1.首先要看民间借贷中抵押合同是否成立,如果抵押权不成立,则会驳回关于抵押的诉讼请求。如果抵押权成立,则判抵押权人优先受偿。
2.民间借贷案件中,贷款人是提供借款的人,是抵押权人,其对抵押物只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不享有处分权,不能处分抵押物。
3.民间借贷案件中贷款人擅自将抵押物卖掉的,属于无权处分行为,为普通的民事纠纷,该抵押物的所有人可以要求贷款人返还原物,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4.如果贷款人在卖掉抵押物时,未告知买受人该抵押物归属的,涉嫌诈骗买受人,可构成诈骗罪。若构成诈骗罪的,将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5.依法起诉后也可以依据法院判决书进行拍卖处理。
1.一般抵押权和最高额抵押权
(1)一般抵钾权。《民法典》上的一般抵押权是指担保特定债权清偿的抵押权。
(2)最高额抵钾权。最高额抵押权是指担保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清偿的抵押权。
2.不动产抵押权、权利抵押权和动产抵押权
(1)不动产抵钾权
不动产抵押权是以不动产为标的物的抵押权。不动产,是土地以及建筑物、林木等地上定着物。依传统民法,动产以交付(占有)为公示方法,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方法,抵押权的设定不移转标的物的占有并以登记为公示方法,因此,抵押权多在不动产之上设定。
(2)权利抵钾权
权利抵押权是指以权利为标的物的抵押权。在我国,虽然土地所有权不能用于抵押,但土地所有权之上所设定的用益物权可以用于抵押。土地用益物权所蕴含的巨大价值,使其成为理想的抵押财产,而且,除国家、集体外,市场主体对土地所享有的权利只能是土地利用权,因此,以用益物权为抵押财产所设定的权利抵押权,是我国较为常见的、极为重要的抵押方式。
(3)动产抵钾权
动产抵押权是指以动产为标的物的抵押权。动产一般以交付(占有)为公示方法,因此,以动产设定抵押原并不多见。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动产价值的急剧增长(如一艘海轮的价值绝不亚于一幢板楼的价值)和重要动产的登记制度的建立,为动产成为抵押财产创造了客观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抵押当事人是抵押法律关系的主体,即抵押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
1.抵押权人
抵押权人是取得和享有抵押权的人。抵押权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债权人取得抵押权从性质上说是获利行为,因此,理论上认为抵押权人可不以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必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均可为抵押权人。
2.抵押人
抵押人是指以自己的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的债务设定抵押权的人。抵押人可以为债务人本人,也可以是债务人和债权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充当抵押人时,又称为物上保证人。抵押人为债务人时,如抵押财产变价不足以清偿主债务,债权人尚可依其债权要求债务人继续偿还余额。但抵押人为第三人时,其对债权人的责任,仅以抵押财产的价值为限。当抵押财产变价不足以清偿主债务时,抵押权人不得要求抵押人承担其他责任。
基于抵押权的性质,抵押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抵押人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抵押人须对抵押财产享有处分权。享有处分权的人并不仅限于所有权人,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享有处分权的人也包括在内。
3.法律快车提醒,关于抵押人的资格,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国有企业的抵钾人资格问题
国有企业以其财产为债权人设定抵押权的,如无其他法定的无效情形,不应当仅以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由认定抵押合同无效。基于担保风险的客观存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作为出资人代表,可以规定国有企业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条件和程序,并可将其载人国有企业章程。国有企业从防范经营风险出发,亦可在其企业章程中详列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条件和程序,如明确担保权限、限定担保额度、慎选担保对象、严格担保程序,以控制担保风险。
(2)公司的抵钾人资格问题
公司以其财产为他人的债务设定抵押,自有其特定的商事考量,不应从“资格”上加以限制。只要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且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公司对外担保即属有效,即使担保的是本公司股东的债务,亦无不可。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多属无偿行为,且具有高度的风险性,一旦决策失误,将会给公司造成损失。
(3)机关法人、公益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抵押人资格问题
《民法典》没有对机关法人、公益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抵押人资格作出直接限制,但《民法典》“保证合同”一章对机关法人、公益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的保证人资格作了限制(第683条)。《民法典》第399条第3项同时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不得抵押。由此可见,机关法人不得作为抵押人,公益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就其公益设施也不得作为抵押人。这一规定的本意是保障机关法人、公益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的财产安全,维护其地位的稳定和工作的稳定,使其不至于因其负担额外的债务而无法履行自身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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