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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事务的执行需要遵循哪些规则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10-04 07:38:19 人浏览

导读:

合伙事务的执行需要遵从合伙协议的约定,如果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事务的执行必须经所有合伙人的同意,则其他合伙人不得擅自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事务的执行还应当秉持着对合伙企业负责的原则,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应当向其他合伙人报告相关事项并接受其他合伙人的监督。

  合伙事务的执行需要遵从合伙协议的约定,如果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事务的执行必须经所有合伙人的同意,则其他合伙人不得擅自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事务的执行还应当秉持着对合伙企业负责的原则,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应当向其他合伙人报告相关事项并接受其他合伙人的监督。

  一、合伙事务的执行需要遵循哪些规则

  (一)如果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由一人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则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二)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三)所有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都有权查阅合伙企业的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四)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合伙人之间因此发生争议,应当由合伙人按照合伙企业约定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

  (五)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二、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出资与合伙财产的管理、使用

  合伙人有按照合伙协议出资的义务。合伙人不按照协议出资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合伙人的出资是合伙经营的物质基础,合伙人出资后不得随意抽回。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构成合伙财产。对合伙财产,合伙人有共同使用和管理的权利。

  (二)合伙事务的决策、执行和监督

  合伙人对合伙事务有决策权。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对合伙事务有平等的执行权;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普通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委托其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执行合伙事务,也可以由各个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行为,为合伙的行为,与其他合伙人间的关系互为代理关系,应由合伙承担行为的后果。但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如果设立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由其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事务有监督权,即使不参加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也有权监督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普通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应如同处理自己事务一样负注意义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进行交易;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相竞争的业务。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因过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三)合伙收益的分配和亏损分担

  合伙人有权分享合伙的收益,也有义务分担合伙的亏损。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23条规定,普通合伙合伙人对合伙损益分配的比例,由合伙协议约定;合伙协议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但合伙协议中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69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亏损的负担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三、合伙的债务清偿

  (一)合伙债务

  合伙债务,是指在合伙存续期间因合伙的营业活动而发生的债务。合伙债务可以是因合伙的合法营业活动发生的,也可以是因合伙的致人损害的不法行为发生的,但必须是由合伙承担的。

  不是以全体合伙人名义进行活动发生的债务,不属于合伙债务,而是合伙人的个人债务。

  (二)合伙债务的责任财产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即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承担不以其认缴的出资为限。合伙的财产和普通合伙人的个人财产都为合伙的责任财产。因此,对于合伙的债务,在以合伙财产清偿后,若仍不能清偿合伙的全部债务时,普通合伙人须以其个人财产清偿。以普通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清偿合伙债务时,由于合伙人负连带责任,因此任一合伙人不论其是否以其个人财产承担了合伙债务,只要合伙债务未全部清偿,就负有清偿的责任。当然,清偿合伙债务超过其应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就其清偿合伙债务的超过部分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合伙的财产与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是相对独立的,因而对于合伙人个人的债务不能先以合伙财产来清偿。但合伙财产毕竟为合伙人的共有财产,因此,合伙人在合伙财产中的应得份额也可用于清偿该合伙人的个人债务。对于合伙人的个人债务,应先以其个人财产清偿,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时,才可以其在合伙财产中应得的部分清偿。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知,合伙事务的执行不是随意的,还需要遵从合伙协议的规定,其他不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并提出异议。以上就是关于合伙事务的执行需要遵循哪些规则的相关内容。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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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 [1]《合伙企业法》 第二十三条
  • [2]《合伙企业法》 第六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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