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能否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导读:
刑事案件是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被害人在诉讼过程中因为精神损害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或者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关于精神损害的诉讼的,以及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不能,关于刑事案件能否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有以下相关规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害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上述三个司法解释明确了受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刑事案件是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一审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刑事案件的流程大致分为三个阶段:公安侦查阶段、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法院审判阶段。
(一)公安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认为需要逮捕的,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二)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三)法院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163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法庭审理后,人民法院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有罪判决或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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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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