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投标保证金规定
导读:
工程投保的保证金是有不同的分类的,工程建设项目一般不超过投标总价的2%,政府采购项目不得超过概算的1%,对于工程投标的保证金的利息是要返还给投标方的,一般情况下是和工程投保保证金一起退还给投标方的。
招投标法中的投标保证金分类规定如下:
(一)工程建设项目:
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
(二)勘察设计项目: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保证金数额一般不超过勘察设计费投标报价的2%,最多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三)政府采购项目:
招标采购单位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1%。
(四)招投标法实施条例(适用于工程建设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设备采购等)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2%。
投标保证金无论退还的多么及时,有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在帐上,总会产生一定的利息,一些工程项目需要一定的时间才能完成,协议供货的中标供应商,投标保证金要存放在采购单位的帐上整整一个协议期(一般为1年不等)由此也会产生相当的利息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这些利息收入应当返还给投标方。
投标保证金利息是投标保证金在质押期间产生的孳息,招标人有权收取,但所有权仍属投标人。因此,投标保证金利息应随投标保证金一并退还。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是“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强调的是“同期”,而不是“活期”,也就是说保证金在您账上几天,银行按规定利息给您计几天,您就要按计息天数、金额退还。也是就按天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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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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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保证金最高为项目总价的百分之二,同时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