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的订立方式
导读:
现实生活中,很多债权人为了防止债权实现不了,都会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那么保证合同的订立方式是什么?保证合同法律纠纷的解决途径有哪些?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一)主从合同的形式
所谓主合同,是指独立存在,并为保证合同担保履行的合同,而起担保作用的保证合同就是从合同。主从合同的形式就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单独的保证合同,作为主合同的从合同。这是建立保证法律关系的典型形式。
(二)主从条款的形式
就是保证人与债权人并不专门订立一个单独的保证合同,而是由债权人、债务人、保证人三方共同订立一个合同,在这个合同中,写上一个保证条款,注明保证人所承担的保证义务和责任。
(三)保证人单方出具担保书的形式
即保证人向债权人出具书面担保书,表示愿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承担保证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债权人接受担保书并且没有提出异议,则保证法律关系成立;如果债权人不接受,则保证法律关系不成立。
(四)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字或盖章的形式
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的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债务的协议。为您整理的保证合同法律纠纷的解决途径如下。
合同法第12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合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向仲裁机构中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这一规定,可以总结出合同纠纷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1)和解。
(2)调解。
(3)仲裁
(4)诉讼。
(一)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处理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二)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均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三)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计算。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四)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五)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不影响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六)保证人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
《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七)在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或撤销权的相应范围内,保证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七百零二条规定,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或者撤销权的,保证人可以在相应范围内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保证合同的订立方式的相关知识,综上所述,如果没有约定保证的方式,从之前的连带保证改成了一般保证。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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