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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7-29 11:53:17 人浏览

导读:

在生活中如果我们的人身健康受到了侵权行为的侵害,可以要求对方赔偿我们的损失,包括精神损害赔偿。那么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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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一)精神损害赔偿情形

  1、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2、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3、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1)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2)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3)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4、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2)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3)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二、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存在的问题

  随着司法解释对精神损害的规范,改变了我国过去几年中司法界对于精神损害问题的无法可依的局面,特别是《解释2001》公布实施,她明确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规定了精神损害的民事责任,特别是损害的赔偿抚慰金的确定,是非常进步的,但这次司法解释的出台仍有以下问题需要进一步探讨: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仍没有纳入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8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规定》第1条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首先,从法律适用方面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独立的民事诉讼只有程序的不同,不存在实体上的差别,因此,法律上应当承认原告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有权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刑法作为公法,它所体现的对犯罪分子的惩罚功能和对被害人心理上一定程度的抚慰,与民法作为私法,对被害人人格利益的保护,通过经济赔偿得到抚慰是不能互相替代的。其次,从损害结果看,造成了人身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严重侵害的受害人得不到物质赔偿,而那些人身权益受到的侵害远轻于犯罪侵害的受害人却能够得到赔偿,甚至是巨额的赔偿,这显然不合理。“深圳罗湖区案例”原告代理人金律师说,被告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固然可以使被害人得到一定的精神抚慰,但是结合我国的社会生活实际,一个强奸案的被害人因一项重要的人身权即贞操权被侵害,使得她在遭受名誉毁损、社会评价降低的同时,还将遭受社会生活范围受限、婚恋自由受限等部分精神利益的丧失,进而造成被害人终身无法摆脱的痛苦。从被告的犯罪行为来看,其实质就是严重的人身侵权行为,原告获得精神赔偿理所应当。最后,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功能来看。精神损害赔偿的本质在于赔偿受害人的精神利益损害,而不在于直接抚慰受害人的精神痛苦。我们不仅要看到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保护基本人权和人格尊严方面所能发挥的作用,还应当注重它在保护法人的精神利益方面所能发挥的功能,从而更加充分地体现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价值。由此看来,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纳入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不仅不会泛化,而且还会优化整个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三、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适用中的几个具体问题

  (一)关于“其他人格利益”

  “其他人格利益”这个概念,如果用准确的民法术语表述,应该是“一般人格利益”。它是一般人格权的客体,是指那些没有被具体人格权所概括的人格利益。有人认为这个“其他人格利益”是一个开放的概念,具有很强的概括性和包容性,这种认识是对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这个概念是确定一个弹性条款,包容量是极大的,凡是具体人格权没有概括进去的、又需要法律予以保护的人格利益,都可以涵括在这个概念之中。例如对主观名誉(就是名誉感)的损害,对生活安宁的侵害,对住宅的骚扰,以及性骚扰等,只要损害达到了一定的程度,都可以依据“其他人格利益”受到损害而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二)关于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害的被害人是否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对此,法学界向来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为否定说,认为受害人无此权利,其理由主要是刑事诉讼法第77条和刑法第36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此,刑事案件不存在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另一种观点为肯定说,认为受害人有此权利,理由是刑事诉讼法第77条的规定不能作为否定刑事案件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权利的依据,只能说明受害人不能通过提

  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并不能说明他不能通过其他途径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对此,我是坚决主张并且支持肯定说的主张的。我的理由是:首先,民法和刑法是两大基本法,两个法律的地位是同等的,不能用刑法或者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否定民法的规定。民法通则第110条规定,对于承担民事责任的民事主体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就说明对一个行为人即可以追究民事责任,又可以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规定与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只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这些规定有所欠缺。民法通则的这一规定当然是有效力的,不能因为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完善的规定而丧失效力。其次,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不是规定民事权利的法律,凡是关于民事权利内容和民事权利保护的问题,都必须依据民法的规定处理。换言之,关于民事权利问题的规定,凡是刑法规定与民法规定不相一致的,刑法的规定是没有效力的,只能按照民法的规定进行。第三,民事权利是国家法律赋予的,通过民法的立法确定,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能予以剥夺。负有司法权力的机关只能按照法律的规定对民事权利进行保护,而不能规定对某些受到侵害的民事权利不予保护。这样的规定是违反法律的。因此,凡是最高法院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范围内的民事权利受到损害,即使是由于刑事犯罪所引起的,受害人也有权得到精神损害赔偿救济,而不管它是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还是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现行规定只能说明它存在缺陷,是不完善的,不能因此而说明法律对这样的权利不予保护。

  (三)关于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国家赔偿法没有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存在明显的问题的。这一点无须多言。不管在立法的当时存在何种原因,例如理论准备不足、国家财力以及社会心理等原因,这种情况都是不允许继续存在的。存在这种情况的最突出的后果,就是国家享有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豁免权”,其违法行政行为或者冤狱行为即使造成了受害人的精神损害,也可以“依法”不承担责任。这是对国家名声和声誉的侮辱与损害。对人民进行保护,是国家的最基本的义务和职责。国家法律规定,不论何人,侵害他人的人格权和人格利益,都要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而唯独国家自己侵害了自己的人民的人格权和人格利益却可以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这还不是严重的问题吗?在很多时候,人们在制定法律和规章时,意图是维护国家利益,由于做法不当,结果是适得其反,确是实实在在地损害了国家的名声。

  对此,应当尽早修改国家赔偿法,改变这种不合理的损害国家声誉的规定。对此,学者起草的民法典草案已经提出了意见,立法机关可以参考。

  (四)关于对精神损害赔偿中的“精神”的理解

  精神损害赔偿中的“精神”,是相对于“物质利益”而言的精神利益。这种精神利益的损害要得到赔偿,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限制在人格权以及人格利益受到损害所引起的范围;同时,造成这种精神利益损害的行为还必须是侵权行为,而不是任何行为。对精神损害赔偿不能理解为对“精神”的损害的赔偿,并不是凡是有“精神”损害造成痛苦的,均应当予以赔偿。比如,因解除恋爱关系和解除婚约而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这样的行为是侵权行为吗?既然不是侵权行为而

  是正常行使民事权利的行为,那就当然不存在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法院怎么能支持这样的诉讼请求呢?

  如果一个违法行为侵害了受害人的人格权或者人格利益,造成了精神利益的损害,受害人就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以救济自己的精神损害。例如,某甲刚买了一套新住房,他和乙房屋装潢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装修合同,乙的油漆工丙在该新房中上吊死亡。在这一案例中,房屋装潢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合同,侵害了甲的固有利益即人格利益,受到了精神利益损害。这种精神利益没有具体人格权予以调整,那就以其他人格利益受到损害作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基础,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对此,法院应当支持。

  各国对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的规定,都适用不同的标准。德国民法典第847条规定,在侵害身体和健康,剥夺人身自由的情况下,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意大利民法典第2059条则笼统地规定,仅在法律有规定时才可以给予精神损害赔偿。葡萄牙民法典第496条规定,非财产损失,只有当它因其严重性而须受法律保护时才加以考虑。在法国民法典没有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但是在法院的实践中,对于生活乐趣的丧失,性生活的损失,心理上的损害,以及情感上的损害,都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规定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最为广泛的,就是日本,其民法典第710条规定,不问是侵害他人身体、自由或名誉情形,还是侵害他人财产权情形,凡是应当负赔偿责任者,对财产以外的损害,亦应赔偿。

  如果当事人的人格利益受到了一定程度的侵犯,对受害人的心理状况造成一定损害的,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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