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如何补偿
导读:
如果有建设公共设施的需要,可以征收集体建设用地,但是必须给予集体经济组织一定的补偿金。那么征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如何补偿?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年产值6倍以上10倍以下;
(二)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为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至6倍;
(三)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能计算产值的,按产值补偿;
(四)被征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参照市场价格予以合理补偿。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一)上报至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并申请批准;
(二)申请通过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进行征地公告;
(三)听取被征收农民的意见;
(四)制定并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五)实施方案。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总之,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应当根据土地的使用性质给予一定的补偿。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征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如何补偿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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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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