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不明如何认定工伤
导读:
我们都知道,劳动者在劳作过程中受到的伤害被认定为工伤的,用人单位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那么交通事故责任不明如何认定工伤?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2013年11月1日零时20分许,刚刚从单位下班的韩某骑摩托车回家途中,在国道上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由于无法查清交通事故成因,交警部门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0条的规定,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对上述事实予以证明,没有认定责任。韩某近亲属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单位以无法认定韩某在交通事故中不负主要责任为由,不同意认定工伤。人社局采纳了单位的观点,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韩某的近亲属不服,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审理中,形成了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韩某应当认定为工伤;另一种意见认为,韩某不应当认定为工伤。
笔者支持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从举证责任看
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是指应该由谁负责提供证据,用于证明有争议的案件事实,否则将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的关键,是认定韩某对交通事故是否负主要责任。如果负主要责任,不应认定为工伤;反之,应当认定为工伤。然而,交警部门并没有认定韩某的交通事故责任。单位虽然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证据。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17条的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如果用人单位举证不能,应当承担于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二)从立法目的看
《工伤保险条例》属于劳动法的范畴,根据《劳动法》第1条的规定,“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该法的立法目的。在《工伤保险条例》第1条和《工伤认定办法》第1条中,也体现了该立法目的。因此,作出工伤认定时,应当遵照“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劳动者属于弱势群体,出现伤亡事故后,能否认定为工伤,不仅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且对于体现社会人文关怀,稳定企业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均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因此,在作出工伤认定时,应当适当向劳动者倾斜,以体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交通事故认定全责包括下列情形: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
因酒驾行为发生交通事故,交管部门在经过对交通事故的调查后依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酒驾行为人不一定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承担全部责任,最终的责任承担以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为准。
同时酒驾行为是违法行为,应依法接受行政处罚。如果构成危险驾驶罪的,还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是否认定为工伤要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一般来说,只要是在工作时间内出于工作的目的,造成的损害的都是可以认定为工伤。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交通事故责任不明如何认定工伤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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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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