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扣留驾驶证行车证?
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对于机动车驾驶而言,往往是需要当事人按照规定携带驾驶证的,那么交警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扣留驾驶证行车证?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交警在以下七种情形可以扣留驾驶证、行驶证:
(一)累计积分达十二分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4条)
(二)饮酒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
(三)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
(四)驾驶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
(五)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0条)
(六)造成交通事故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
(七)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
第二十八条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押与事故有关的物品,并开具扣押物品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给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交通事故发生后,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该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一般情况下,事故车被扣的期限不应超过25天(注:20天的检验、鉴定期限加上5天通知取车期限);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因此,具体而言,在交通事故认定书做出之前,更精准的时间是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检验、鉴定后五日同时也是必须做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期限),交通警察就必须返还被扣留的车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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