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合同在诉讼中的证据资格
导读:
在我们的生活当中,我们都知道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现在出现了可以签署电子合同的,合同的类型是非常多的,那么电子合同在诉讼中的证据资格?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电子签名法》对电子证据的关联性并未直接提及,但不妨碍其适用诉讼法上的其他证据规则来判断电子证据的关联性。
《刑事讼诉法》、《民事诉讼法》都已将“电子数据”列为证据的法定种类之一,由此便解决了电子数据作为诉讼证据的资格问题。承认电子证据在诉讼中的合法地位,并不意味着法官一定会予以采信。
何种电子证据能够进入诉讼程序,何种电子证据将被排除,这都涉及到了证据的可采性问题,需要通过“三性”来判断,我国《电子签名法》对此也进行了相关规定。《电子签名法》第四、五、六条是对合法性标准的判断,电子证据“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同时电子证据需要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和文件保存要求。
第八条是对电子证据真实性的特殊要求,“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
(二)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
(三)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
(四)其他相关因素。”电子证据的关联性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必须与案件中的待证事实有客观的联系,能够证明案件中的有关待证事实”,证据的关联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能够成为诉讼证据的决定性因素。
《电子签名法》对电子证据的关联性并未直接提及,但不妨碍其适用诉讼法上的其他证据规则来判断电子证据的关联性。因此,P2P平台上的电子合同一旦被认定为有效,其在诉讼程序中将作为关键证据影响法官的判断。
电子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电子合同也属于书面合同的一种表现形式,所以电子合同也是书面合同;对此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一)电子合同一只要符合下列条件就是有效的:
1、订立合同的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
2、当事人意思表示均为真实;
3、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4、没有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必须采取其他形式订立合同的情形。
从上面的文章我们是可以了解到,电子合同也是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的,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电子合同在诉讼中的证据资格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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