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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罪辩护书模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5-22 15:41:14 人浏览

导读:

玩忽职守的犯罪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归属于滥用职权罪这一类型中,若是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对相关法律知识有一定的了解。那么玩忽职守罪辩护书模板?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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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玩忽职守罪辩护书模板

  审判长、陪审员:

  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某某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被告人某某的一审辩护律师。我们接受委托后,依法查阅了该案件的卷宗材料,认真分析了该案,依法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该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1、被告人某某不具有对矿山安全进行监督管理的职权。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对于煤矿的安全监督是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管理。所以,对于一个乡镇的安监办主任是不具有法定的煤矿安全监督管理职权的,而具有煤矿企业的安全监督职权的县级以上的职能部门(如安监局、煤管局、煤监局等)没有授权且也无权授权a镇安监办行使安全监督的职权。

  2、该案中被告人某某是属于xx职务,根据县委文件,“两块牌子、一套班子”,这是县委、县府赋予的职责。a镇政府无权把这两个办公室分开设立,违背了该文件的规定。故请合议庭考虑上述意见对被告人孙某某的主体身份依法审查确认。

  (二)该罪的主观方面是出于过失,即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被告人孙某某在2003年的工作中到底是怎样开展工作的,让我们来看看事实的发展。从庭审调查的事实可以看出,2003年,被告人孙某某按照a镇安监办管理制度,主持召开了各种安全办公会,也如实安排了工作。从该案的大量证据,即整改通知书、每月总结、半年总结、年度总结、每周工作安排的会议记要、工作人员的证词等,可以证明被告人孙某某是在积极开展工作。作为一个镇的安监办主任,他的工作本身就是一种宏观管理的职能,而并非公诉人所说的亲临现场监督。作为刑法是一部公法,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请公诉人依法展示关于此方面的法律规定,就此问题牵涉到被告人孙某某作为一名镇的安监办主任,法律、法规规定他具有什么样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不能因为以前有过下达该方面的整改通知,就认为他具有该项法定的职责。对此,请控方举示被告人孙某某作为安监办主任的法定职责的证据。另外,镇的安监办主任是否有权决定一个煤矿的停产整改的职权,还是一种建议的权利,这是该案争议的又一焦点。

  (三)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而这里的玩忽职守包括两种形式:一是放弃职守,不履行自己应当履行的职责;二是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马虎草率,敷衍塞责,严重不负责任。从该案来看,一个乡镇的安监办主任的法定职责是什么,辩护律师现在都没有搞清楚。而被告人在没有法定职责的情况下,积极参加并安排了相关工作。

  从被告人平时的工作行为来看,被告人孙某某一向工作认真主动,被告人某某在安排工作中,作了大量的工作,即使有工作方法上的欠缺,都不存在马虎草率,敷衍塞责,严重不负责任的情节,这里的情节是有程度限制的,更谈不上有放弃责任的行为。

  从被告人某某对“10.28”事故的处理看。在“10.28”事故中,被告人某某也安排了工作,自己也在积极地开展安全工作,就是 “10.28”事故那天被告人某某也是在其他煤矿检查安全工作,这有证据予以证明。“10.28”事故发生后,一是主动立即向县安监局、县经委、煤监处、派出所、镇政府以及县人民政府报告,二是立即组织安检办全体人员奔赴事故现场,组织有关工程技术人员研究制定施救方案组织抢救,尽量降低事故损失。三是积极做好死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在较短的时间内解决了死亡人员的善后事宜,确保了社会的稳定。

  总之,被告人某某的工作表现是好的,故请合议庭予以考虑。

  二、从我国煤矿行业的情况来看。

  综上所述,被告人孙某某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请合议庭在本案相关证据的基础上,作出公正的判决。

  辩护人:xx律师事务所律师 高xx

  20xx年xx月xx日

  二、玩忽职守罪的构成

  构成玩忽职守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队、政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二)玩忽职守罪在主观方面是一种过失。

  (三)玩忽职守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者放弃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四)只有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才能构成犯罪。

  三、玩忽职守是否属于过失犯罪

  玩忽职守属于过失犯罪。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追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故意不构成本罪,也就是说,行为人对于其行为所造成重大损失结果,在主观上并不是出于故意而是由于过失造成的。也就是其应当知道自己擅离职守或者在职守中马虎从事对待自己的职责,可能会发生一定的社会危害结果,但是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是虽然已经预见到可能会发生,但凭借着自己的知识或者经验而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生了造成严重损失的危害结果。

  以上是法律快车编辑对玩忽职守罪辩护书模板的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总之,对玩忽职守罪辩护书的内容,主要包括当事人的基本信息,事件发生的过程以及当事人的态度等多方面。如果您不懂如何起诉,可以咨询法律快车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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