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处罚的立法完善
导读:
在司法实践中,针对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往往很多时候也会受到刑罚处罚,那么你知道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处罚的立法完善?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影响未成年人刑罚制度设置的因素有很多,但这一制度究竟应该如何设置,在对这一问题进行探究之前我们有必要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思想进一步认识,才能从更深层次上对这一问题有更深的了解,在改革完善的方向上把握其大致脉络。 刑事处罚立法应遵守的原则如下。在目的刑主义的观点看来,当犯罪行为已经发生,无论刑罚怎么规定都不可能恢复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或者还原到犯罪行为发生前的状态,因此,力图犯罪危害程度的刑罚总是徒劳无力的。目的刑主义认为,从一个方面来说,刑罚的设置是为了达成社会防卫的合理目的,从另一个方面来说,刑罚的设置又必须是为了防止具有社会危害性的人实施危害社会行为,要以罪犯的个别情况为标准来确定个别的刑罚。在这种思想下,教育刑主义应时而生,它认为刑罚的目的不再应该是对犯罪行为的惩罚或者报应,而应该是一种教育,通过这种教育,使犯罪行为人能够浪子回头,重新适应社会的发展。那么,对犯罪分子的惩罚就不应该在监狱进行,而应该与社会融合在一起,只有这样,才能使未成年犯罪行为人特别是更快的达到从良的效果。如果以目的刑、教育刑作为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指针,对未成年人的刑事处罚就应该尽量轻缓化、非监禁化、非刑罚化。该原则同样是由《北京规则》所确立的一项重要的适用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它注重的是在对未成年人的利益和社会的利益中寻求一种均衡,进行平衡保护。其基本内涵为,既要重视在对未成年人进行处罚中通过设置针对性的措施对其合法权益予以保护,同时也要注重对社会利益的保障,如此,才能将未成年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矛盾予以协调解决以从根本上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
未成年人保护法进行大的修订,与现有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增加最多的是对校园暴力、校园欺凌、未成年人犯罪等问题的处理,特别是在14岁以下未成人取实施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影响恶劣凶残的犯罪,因未达刑事责任承担年龄而不受刑事处罚的修订,处理未成年人侵权、犯罪更加贴近实际,在司法过程中具有操作的空间,真正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利益。
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如果是未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不需要处罚;如果是已满十二周岁未满十四周岁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按照其所构成的罪名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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