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代管人的顺序
导读:
一般在公民被宣告失踪后,人民法院会为其指定财产代管人,对于失踪人的财产进行管理,用失踪人的财产偿还其欠款。那么财产代管人的顺序?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失踪人财产代管人的人选范围包括失踪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以及人民法院指定的公民或者有关组织。如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失踪的,其监护人即为财产代管人。现行立法只是明确了可以担任财产代管人的范围,但并未就该范围内的主体之间在担任财产代管人的先后性上作出明确规定。
法律确定担任财产代管人的先后性,主要有两种排序标准:
(一)根据与失踪人关系的密切程度排序;
(二)根据代管人的管理能力排序。
自然人被宣告为失踪人后,就需要确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由其代为处理涉及失踪人的相关财产事宜,这既是对失踪人利益的保护,同时也是对失踪人的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如果对代管有争议,或者没有上述人,或者上述人无代管能力的,则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关于失踪人财产代管人的人选范围,根据民法典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包括失踪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以及人民法院指定的公民或者有关组织。如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失踪的,其监护人即为财产代管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或者丧失代管能力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或者丧失代管能力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财产代管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人民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的,变更后的财产代管人有权请求原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总之,一般人民法院会指定失踪者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朋友来担任财产代管人。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财产代管人的顺序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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