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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利息过高如何处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7-18 12:51:00 人浏览

导读:

无论我们是民间借贷还是向银行借贷的时候,都是有相关利息的存在,因此都是要按照标准定利息的。那么约定利息过高如何处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约定利息过高如何处理

  私人借款中双方约定利息超过四倍,在履行完毕后,借款人又起诉,要求对超过四倍部分予以返还。

  对以上请求是否支持,司法实践是,对已履行的超过四倍的利息判令返还。

  其理由是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双方约定的“超四倍”利息合同为无效合同(单指这部分无效)。按无效合同的规定:因该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二、借贷没有约定利息法院如何裁判

  《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款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一)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没有约定利息。

  传统的民间借贷主体多为自然人,且出借人和借款人双方一般具有亲友、同事及朋友关系。借款用途多用于子女婚嫁、教育支出、购买自用房屋、大病医疗等突发性大额支出,借贷款项目的仍为传统的互帮互助。《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所以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原则上是无偿的,除非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才应当支付利息。这样规定是因为公民之间的借贷起着互通有无的作用,它能够方便公民生产生活,促进邻里和睦安宁,形成互帮互助、友好相处的和谐氛围。

  (二)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利息约定不明。

  有观点认为,对于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如果利息约定不明,不应视没有约定利息,可以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其理由是:第一,在过去自然人民间借贷案件中,借款的用途大多是生活性消费或“救急”,主要为解决个人生活困难,互助成分居多,而当前则以经营性用途为主,营利性成为民间借贷的主要特征,在利息问题上,应该考虑出借方的经济利益。第二,司法解释对此问题相对明确,对于诉讼请求及责任承担作了指引。第三,就当事人本意而言,囿于能力所限,不应对其缔约能力过于苛责,应将有利息约定作为本意,尽管约定不明确,可通过合同解释等方式予以漏洞补充。

  我们认为,上述观点值得商榷。根据《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从效力上讲,《民法典》为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效力层级优于作为司法解释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和《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从时间上讲,《民法典》颁布在后,新法优于旧法,应当适用法律的规定。

  故本条司法解释对此问题予以明确,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对于自然人之间借贷没有约定利息或者虽有约定但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这样规定一方面基于《民法典》的规定,另一方面是因为公民之间的借贷起着互通有无的作用,它能够方便公民生产生活,促进邻里和睦安宁,形成互帮互助、友好相处的和谐氛围。

  (三)借贷双方中仅一方为自然人或非金融机构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借款没有约定利息。

  有观点认为,对于非金融机构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民间借贷,即使没有约定利息,也不应该一概否定利息请求。其理由为:一是《民法典》仅规定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并未涵盖非金融机构法人和其他组织,司法解释不应对此做出广义解释;二是司法解释已经对于非金融机构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民间借贷合同合法化,认定非金融机构法人或其他组织没有约定利息的就不支付利息,对出借方极大不公平,既不符合等价有偿的民法基本原则,也纵容了逃废债务的不良社会风气。三是,利息为占用一方资金而向对方支付的对价,同样存在着市场价格,非金融机构法人与其他组织,带有商事主体性质,从价值追求及审判理念亦应区别与自然人之间的民事主体,即使市场价格难以确定,至少可以参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确定。

  三、合同约定的利息过低怎么处理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由此可以看出,违约金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当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违约金的标的物是金钱,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标的物为金钱以外的其它财产。违约金有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之分。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违约金为法定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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