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立案工作规定
导读:
当国家机关的行政行为或者司法行为损害到当事人的利益时,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那么国家赔偿立案工作规定有哪些?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生效后,如发现赔偿决定违反《国家赔偿法》规定的,经本院院长决定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也可以直接审查并作出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发现违反本法规定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意见,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
(一)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第二项规定请求人身自由权赔偿的,已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四、五项规定请求生命健康权赔偿的,有伤情、死亡证明;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请求财产权赔偿的,刑事诉讼程序已经终结,但已查明该财产确与案件无关的除外;
(二) 本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三) 赔偿请求人具备国家赔偿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四) 在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请求赔偿时效内;
(五) 请求赔偿的材料齐备。
赔偿申请人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从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到最终取得国家赔偿,由于国家赔偿的义务主体不同,所以,人民法院对国家赔偿案件的审理,也有两种不同的审理方式。
行政赔偿部分,由行政审判庭依照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用诉讼方式进行审理。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部分,由赔偿委员会依照国家赔偿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用非诉讼方式进行审理。
两种审理方式的主要区别是:前者采用合议制,以开庭审理为主,作出赔偿判决,实行两审终审制,一方不服的,经过二审才具法律效力;后者法律没有规定以合议制的方式进行,赔偿委员会适用书面审理方式,必要时可以进行听证,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赔偿决定,该决定一经作出,便具法律效力。
当事人要积极维护自身的权利,国家赔偿体现的也是一种国家责任,做到有错必纠,有损害就有赔偿。以上就是由法律快车编辑整理收集的关于国家赔偿立案工作规定的法律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法律快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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