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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转让股权有什么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3-14 14:23:53 人浏览

导读:

现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很多公司纷纷成立,那么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转让股权有什么规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具备的条件?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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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转让股权有什么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二、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具备的条件

  (一)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具备的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类型可分为法人股东、自然人股东和其他股东三种。法人股东包括企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事业单位法人,事业单位法人中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法人按国家有关规定应先完善自身企业法人登记(即自身先行转变为企业法人)才能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自然人指具有中国国籍的中国公民。外国公民及港、澳、台自然人(含取得外国或地区永久居住权的中国籍人士,但不包括留学生)出资,仍按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其他股东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职工持股会等。企业在改组改造时涉及企业的职工股东超过法定人数时,可设立职工持股会,以职工持股会做为公司一个股东,进行公司注册登记。职工持股会的设立需经北京市体改办审批后到北京市民政局办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公司法》对股东人数的限定为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一般来讲,一个股东不能单独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只有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部门可以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2、股东的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下最低限额:

  (1) 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

  (2) 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 ;

  (3) 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三十万元。

  (4) 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十万元。

  另外,针对个别行业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有特殊规定的按规定的注册资本进行登记注册。经营范围涉及两种行业以上,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按较高行业的注册资本额登记注册。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使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原有企业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还可以用净资产、购买净资产、量化净资产、债权转股权及股权投资,形成改制后企业的注册资本。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是载明公司组织规范及其行为准则的书面文件,对全体股东、公司的组织机构和经营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公司章程是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最重要的条件和最主要的文件,是公司对外进行经营活动的基本法律依据,也是国家有关部门对公司实行管理的依据。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依据《公司法》共同制定,并由全体股东在章程上签字、盖章。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登记后发生法律效力。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公司名称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与其他类型企业不同的是公司组织形式应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公司”字样。建立符合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的组成、产生办法、职权等都应符合《公司法》的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分为权力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三部分。

  (1)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

  (2) 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是公司的执行机构。董事会由3-13名董事组成。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每届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会设一名董事长,可以设1—2名副董事长。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副董事长应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用或解聘。股东人数较少、较小的公司,可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行使董事会职权,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也可以兼任经理。设立执行董事的,不应再设董事会。

  (3)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并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一名召集人。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三年。股东人数较少、规模较小的公司,也可不设监事会,设1—2名监事。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即公司住所,“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即公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资金、场地、人员、设备等。

  三、公司法有限责任原则

  (一)股东有限责任原则

  股东有限责任是指股东的投资(出资额或者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并通过公司这个中间物对外承担责任。“股东有限责任乃现代公司法律的基石。可以说,现代公司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建立以及各项具体制度的完善,皆与股东有限责任密切相关。抽去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现代公司法律的大厦将难以支撑,现代公司的法律体系就必然失去重心。股东有限责任并非公司制度产生以来就存在的一个原则,而是公司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我们将股东有限责任作为一项基本原则,既是符合现代公司法的方向的,也是符合我国公司立法实际的。

  (二)利益均衡原则

  利益均衡原则是指公司制度的安排及实现,是基于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影响公司及社会发展的多种利益关系进行分析、均衡的原则。利益均衡意味着对某一利益过度保护的否定。坚持利益均衡原则,就要较好研究围绕公司所形成的各种利益关系,及诸多关系可能对公司经济、社会目标的实现、并进而对社会发展的影响程度进行评估,确定各种利益的地位通过制度化的安排,使公司这一企业法律形态发挥出较佳的社会效益,抑制其负面作用。利益均衡原则是从利益(经济)基础层面决定的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可以说是公司法的首要原则。

  (三)分权制衡原则

  分权制衡原则是指公司有效运转的制度安排与实现,是以对公司各种权力合理分配、相互制衡为出发点而进行配置的原则。分权制衡会形成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是公司运作的精髓。分权制衡从一定意义上讲与国有企业的厂长(经理)负责制管理模式有根本的区别。坚持分权制衡原则就要对公司内部应该存在哪些权力和权力的适当分配进行分析和界定,对各种权力制衡动作进行制度构建。分权制衡是从权力层面认识公司法的基本原则,是利益均衡原则在制度层面的直接体现。

  (四)自治原则

  自治原则是指出资人自己进行重大决策,选择公司的管理者;公司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依照公司章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不受非法干预。自治原则符合市场主体在市场中的运动规律:出资人对自己的决策、选择行为负责;公司以章程为基础,自主应对市场的变化,对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负责。自治原则充分体现了公司作为市场主体的主体特性:市场主体的能动性,与产品体制下企业的附属地位形成鲜明的对照。

  (五)股东股权平等原则

  股东股权平等是指股东基于自己的出资(出资额或者股份)为基础而享有平等待遇的原则。出资的性质一致、数额相同,在公司运转中得到平等对待。股东股权平等并不排除股权内容的不同。股东各按其交纳的出资额或所持的股份数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股东所享有的权利大小、承担义务的轻重与其向公司出资的多少成正比。出资少,享有的权利小,承担的义务轻;出资多,享有的权力大,承担的义务重。股权可以划分为普通股、特别股,享有不同股权的股东,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有区别的。

  综上所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转让股权有什么规定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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