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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付迟延的构成要件之一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3-12 07:57:28 人浏览

导读:

在我们的生活当中,我们都知道很多时候经济条件困难或者资金周转困难的人,往往会有很多的债务存在。那么给付迟延的构成要件之一?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在我们的生活当中,我们都知道很多时候经济条件困难或者资金周转困难的人,往往会有很多的债务存在。那么给付迟延的构成要件之一?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给付迟延的构成要件之一

  (一)须有债务存在;

  (二)履行须为可能;

  (三)须债务履行期已届满;

  (四)须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未履行

  (五)须无法律上的正当理由。

给付迟延

  二、受领迟延的内容

  即债权人在债务人于履行期内履行时无正当理由未能及时接受债务履行的行为。

  其构成要件为:

  (一)须有合法债权存在;

  (二)债务人已按期做出实际履行,且履行适当;

  (三)债权人未按期接受履行;

  (四)债权人迟延受领无正当理由。债权人迟延受领,依法应向债务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因迟延受领而给债务人造成的损失,如保险费.提存费.运输费等;若为金钱给付义务,债务人可停止支付受领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况,债权人还应承担交易价格风险责任。

  三、迟延给付债务的法律依据

  对于债务人迟延给付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应承担的债务利息,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都有相关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29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意见》)第294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第295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但是如果没有造成任何损失的话,迟延履行金可以由敬老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而在法院的实际执行工作中却对以上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适用产生了各种不同的方式,造成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计算的混乱情形,笔者基于执行工作实践分析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法律漏洞并提出酌见,希望能够对规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起到一定的理论探讨作用。

  上面的文章知道如果构成给付迟延的话是需要满足上文的条件才能构成的,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给付迟延的构成要件之一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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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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