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理房产法定继承公证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导读:
在我们的生活当中,往往很多人购买房产留给自己的后代,人在临终前他们会选择设立遗嘱,那么在办理房产法定继承公证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正确划分遗产和家庭共有财产
房产继承,同其它遗产继承一样,是指依照法定程序把被继承人遗留房屋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转移归继承人所有的法律行为。房产继承,是所有权及使用权继受取得方式的一种。继承遗产的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即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继承人依法取得的遗产,必须是被继承人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或者是依法可以继承的其它合法财产权益。不能把家庭共有财产、夫妻共有财产以及合伙财产不加分割作为遗产来继承。像这样的财产必须分割以后属于死者个人所有的部分才是遗产。
一切非法所得的财产不属于遗产,不得继承。对此,《民法典》第六编继承,第二十六条已有明确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在公证实践中,特别是房产部门出具的临时产权证明以及私房产权证要特别注意(由于历史原因,八十年代房产部门对私房进行换证时,许多共有人已去世的,未列在产权证上,但在房产部门的底册上明确记载是共有人),对被继承人遗产的核实,应具体参照拆迁协议、房产部门的房产档案底册、购房合同等应认真审查清楚,正确划分遗产和家庭共有财产,为房管部门作好把关服务工作。
法定继承的条件:
(一)继承应当在被继承人(在房产继承中就是遗留下房产的人)死亡后才能发生。
(二)继承遗产的人应当是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
(三)遗产应当是被继承人生前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
法定继承人享有继承遗产、放弃继承的权利,同时承担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的义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在办理房产法定继承公证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全部内容。从上面的文章我们可以知道,房产遗嘱继承公证的办理是非常有必要的一件民事法律行为,而且办理的程序也并不复杂,大概15个工作日就可以完成。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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