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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侵权的条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3-07-14 14:47:30 人浏览

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都知道每个人都有会自己的财产权、名誉权等等,因此被侵权的时候,是可以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那么名誉权侵权的条件?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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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誉权侵权的条件

  名誉侵权与一般侵权构成要件一样,名誉侵权行为的构成也应当从受害人确有名誉被侵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四个方面来认定。

  (一)行为人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并为第三人知悉。

  侵权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所谓侮辱是指以语言或行为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既可以以口头方式进行,也可以以行为方式进行。其表现形式是将现有的缺陷或其他有损于人的社会评价的事实扩散、传播出去,以诋毁他人的名誉,让其蒙受耻辱,可以称之为“以事生非”。

  (二)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从法理上讲,对于公众人物提起的名誉侵权之诉,在主观过错方面的考察,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具有实际恶意为标准,没有实际恶意的行为,即使确实损害了公众人物的名誉,也不应认定为侵权。

  (三)被侵害的对象应当是特定的人。

  所谓特定的人是指某个具体的自然人或法人。如果没有特定的人,则在法律上就不存在所谓的受害人了。但是,如果某些文学作品在描写中对特定的人进行了侮辱或诽谤,虽然使用的是代号或假名,但读者一看便可知晓其所指的对象是谁,这显然不能因其使用代号或假名而否定作者侵权。因此,如果所指定的对象是特定环境、特定条件下的具体人,即使没有指名道姓,同样可以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

  (四)在后果上,侵权人的行为对受害人的名誉造成了较严重的损害,使受害人感觉到一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或心理负担,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遭受创伤。

  二、名誉权侵权管辖是怎样规定的

  一般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三、名誉侵权起诉状应该怎么样写

  第一,诉讼状开头必须要列明原告和被告,如果有超过一个以上的被告,则应写上第一被告,第二被告,依次类推,并且原告和被告的性别、籍贯、公民身份号码、家庭地址、个人电话等,要一应俱全,都写上。第二,写明诉讼请求,如请求法院让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被告当面向原告赔礼道歉,并通过在本市报纸刑登道歉信的方式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被告赔偿原告一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多少钱;被告必须承担本案所有的诉讼费用等诉讼请求。第三,陈述事实与理由,陈述事实,如把原告的名誉被侵犯的过程详细写下来,最好还写上前因后果,这样更容易看懂,之后再加上事实的理由,也就是事实的证据,用证据来显示事实的真实性。第四,最后写上相关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名誉权侵权的条件的相关知识,如果一旦符合名誉权侵权的条件,一定要勇敢的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利。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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