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情鉴定需要哪些材料
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都知道对于劳动者受到工伤还是当事人被误伤之后,都是需要到医院进行做伤残鉴定的。那么伤情鉴定需要哪些材料?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依据我国司法鉴定通则的规定,对伤情进行司法鉴定的,就需要出具鉴定委托书、被鉴定人的病历等材料。
《司法鉴定通则》第十二条 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
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
根据法律规定,人身伤害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伤情鉴定:
(一)受伤程度较重,可能构成轻伤以上伤害程度的;
(二)被侵害人要求作伤情鉴定的;
(三)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对伤害程度有争议的。委托单位应审查被鉴定人提供的病历资料真实性,并在病历资料复印件上盖章确认。委托单位必须经过认真调查确认当事人存在被伤害的客观事实,才能出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刑事案件中的轻重伤鉴定,关系到是否够成刑事犯罪,属于侦查机关的职责。因此,当事人自己不能委托鉴定。如果认为伤情达到了轻伤以上严重程度,在公安机关未主动提出做伤情鉴定时,受害人可以主动要求公安机关做鉴定,但需提供相关鉴定材料。
一级伤残
(一)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二)意识消失;
(三)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二级伤残
(一)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二)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三)不能工作;
(四)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三级伤残
(一)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二)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三)明显职业受限;
(四)社会交往困难。
四级伤残
(一)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二)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三)职业种类受限;
(四)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五级伤残
(一)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二)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三)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四)社会交往贫乏。
六级伤残
(一)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二)各种活动降低;
(三)不能胜任原工作;
(四)社会交往狭窄。
七级伤残
(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二)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三)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四)社会交往降低。
八级伤残
(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二)远距离流动受限;
(三)断续工作;
(四)社会交往受约束。
九级伤残
(一)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二)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三)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级伤残
(一)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二)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三)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伤情鉴定需要哪些材料的相关知识,综上,伤残鉴定需要的主要材料是医院的诊断说明,和评定表来确定伤残等级,根据造成伤残的原因不同,伤残鉴定所需材料也有所不同,主要就是工伤与交通事故伤残。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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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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