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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条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3-24 10:28:00 人浏览

导读:

在司法实践中,针对刑事诉讼,很多时候针对当事人受到的民事诉讼,按照规定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那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条件?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在司法实践中,针对刑事诉讼,很多时候针对当事人受到的民事诉讼,按照规定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那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条件?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条件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有:第一,刑事诉讼已经成立;第二,被害人遭受的必须是物质损失;第三,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引起的。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怎样提起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该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已经遭受了物质损失;二是该物质损失系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导致的,即物质损失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之间要有因果关系。 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是指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但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或者在刑事案件审结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由于《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刑事诉讼中的附带民事部分,没有规定举证时限制度,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于问题的解释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精神,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引进举证时限制度,但在具体操作上,应充分考虑其作为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特点:首先,这类案件的当事人双方往往对立情绪大,且被告人大多在押,举证期限难以通过当事人协商确定,对举证期限的确定不宜采用协商方式;其次,人民法院在指定举证期限时不能按照《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的规定执行,因为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大大短于民事案件,不能照搬,只能作一些变通,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将举证期限指定在开庭审理前的某一天;同时也要考虑给予对方的准备时间和进行证据交换的时间;还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交证据副本,以送达对方当事人,平等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如下:

  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条件的相关知识,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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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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