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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枪支罪司法解释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3-21 12:40:40 人浏览

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一般公民是无法获取枪支的,但是往往会存在很多走私枪支弹药的行为,那么你知道非法持有枪支罪司法解释?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在现实生活中,一般公民是无法获取枪支的,但是往往会存在很多走私枪支弹药的行为,那么你知道非法持有枪支罪司法解释?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非法持有枪支罪司法解释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是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自挪用、藏匿枪支、弹药,拒不交出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非法持有、私藏民用枪支、弹药,数量较大的;出于犯罪目的,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非法持有、私藏军事系统或非军事系统的公务用枪、弹药的;对国家工作人员使用暴力或威胁抗拒收缴非法持有、私藏的枪支、弹药的等。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二、非法持有枪支罪案辩护书

  审判长、审判员:

  我作为张某的辩护人,发表以下几点辩护意见,以供采纳。

  一、 社会危害性是刑法意义的枪支的法定必备条件

  我国刑法第三条规定: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第四十六条 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依据法律规定,刑法定义上的枪支要具有两个特征1、具有法定的枪支结构,2、具有法定的致人死亡或丧失知觉的社会危害性。二者必备,不能割裂。

  二、 张某所持有的仿真枪不是刑法意义上的枪支。

  张海持有的仿真枪是玩具,不是凶器。

  一审判决认为:“该签定书既描述了枪支的主要特征,也明确了被鉴定枪支符合枪支结构,即表明被鉴定枪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意义上的枪支,是“真枪”,而不是“仿真枪”。该鉴定结论没有具体描述枪支能致人伤亡或丧失知觉的特征,但因该特征是构成枪支的当然要件,不影响鉴定结论的正确性。

  《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第三条规定:

  对于不能发射制式(含军用、民用)枪支子弹的非制式枪支,按下列标准鉴定:将枪口置于距厚度为25.4mm的干燥松木板1米处射击,弹头穿透该松木板时,即可认为足以致人死亡;弹头或弹片卡在松木板上的,即可认为足以致人伤害。具有以上两种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为枪支。

  (2006)长公刑技痕迹字第095号长沙市公安局行事科学技术

  枪支鉴定书是本案仿真枪是否构成刑法定义上枪支的法定证据,也是该鉴定书的结论为:经鉴定,其中13支枪具备以气体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的非军用枪支结构。但是,没有认定具有“足以致人死亡或丧失知觉的社会危害性”。

  据此,可以证实,张海的仿真枪不存在刑法定义上的社会危害

  性,因此不适用刑法处罚。

  一审判决称,该鉴定结论没有具体描述枪支能致人死亡或者丧

  失知觉的特征,但因该特征是构成枪支的当然要件,不影响鉴定结论的正确性。判决书割裂枪支管理法46条,只谈结构,不谈社会危害性。

  辩护人认为,本案应该弄清楚的问题,不是分析鉴定书是否正确,

  而是要根据这份鉴定书中张某的“枪”没有致人死亡或丧失知觉的社会危害性的无罪认定,宣告被告无罪。判决书不应想当然的以所谓当然要件,无须证据。凭推理就轻率定罪处刑。

  三、 执法者不应支解法律故入人罪

  一审判决把司法解释中“其他非军用枪支”不受枪支管理法第46条之界定仿真枪即非军用枪支违背了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

  司法解释是在法律范围内执行法律的解释,并不是否定、割裂枪支管理法第46条的解释。

  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回避了枪支管理法第46条规定,真枪就必须具有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社会危害性。没有法定的社会危害性,就不能定罪。

  一审判决违背了刑法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结论:一审判决有两个错误

  1、 把司法解释中的“其他非军用枪支”等同于“其他非军用枪支结构”。

  2、 把枪支结构和足以致人伤亡或丧失知觉,两个要件割裂、支解枪支管理法46条,故入人罪。

  四、 审判长、审判员,一审判决书,令人惊讶,庄严的法律规定可以回避、支解,居然可以轻率判决,变无罪为有罪,致使一无辜青年,竟长期关押,法院本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难道公检法之间的相互配合的义务,竟大于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公平正义的神圣职责吗?

  本辩护人建议上级法院依据本案没有犯罪事实适用法律错误的客观事实,宣告被告无罪。

  三、非法持有枪支触犯什么罪名

  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非法持有枪支罪司法解释的相关知识,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是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自挪用、藏匿枪支、弹药,拒不交出的行为。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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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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