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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不侵权之诉的受理条件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3-07-12 09:58:17 人浏览

导读:

在去进行诉讼的时候,不同类型的诉讼需要了解的事情也是会出现随着诉讼类型不同而出现变化的,那么确认不侵权之诉的受理条件有哪些?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在去进行诉讼的时候,不同类型的诉讼需要了解的事情也是会出现随着诉讼类型不同而出现变化的,那么确认不侵权之诉的受理条件有哪些?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确认不侵权之诉的受理条件有哪些

  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自己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请求。确认之诉就是要求确认权利关系或法律关系之诉,承认这种请求的判决被称为确认判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批复,确认不侵权之诉的受理条件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之规定,即原告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条件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请求确认不侵权之诉及其适用范围

  上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中国知识产权领域尤其是商标和专利申请及授权量的大量增加,相关侵权案件大量增加。但是这些案件中出现了一种情况,以专利侵权纠纷为例,专利权人起诉使用者或销售者侵犯了专利权,但使用者或销售者以“不知道”进行抗辩,从而摆脱了损害赔偿责任。因为专利权人很难取得被告应当知道的证据。为了防止被告做出此类抗辩,专利权人普遍采用了一种做法,即当发现侵权行为之后,先向其发出停止侵权的警告。因此,警告函、律师声明大量出现。这样,被告就很难以“不知道”作为抗辩理由了。但是,随之而来出现了另外一种情况,专利权人到处散发律师函、警告信,甚至召开新闻发布会,宣称被警告人侵犯其专利权,却并不与之进行协商解决侵权纠纷,也不通过司法渠道解决纠纷,只是以此手段来达到使对方产品退出市场,自己的产品能够更大程度的占有市场为目的。而此时的被警告人非常被动,如果其不再实施使用或者销售行为,就意味着自己承认了行为的违法性,至于是否真的违法则无从知晓;如果继续实施使用或者销售行为,一旦发生侵权诉讼,则不能以“不知道”、“ 非故意”进行抗辩。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商家或制造者为了变被动为主动,便会提起不侵权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自己实施的行为不构成侵犯他人的专利权。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知识产权法仲均没有此类程序规定,法院对此类案件不予受理,当事人往往会投诉无门。2002年7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做出批复,针对“苏州龙宝公司诉苏州朗力福公司请求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明确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和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中,由于被告朗力福公司向销售原告龙宝公司产品的商家发函称原告的产品涉嫌侵权,导致经销商停止销售原告的产品,使得原告的利益受到了损害,原告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原告在起诉中,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人民法院对本案应当予以受理。本案中,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目的,只是针对被告发函指控其侵权的行为而请求法院确认自己不侵权,并不主张被告的行为侵权并追究其侵权责任。以“请示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作为案由,更能直接地反映当事人争议的本质,体现当事人的请求与法院裁判事项的核心内容。[ii]”

  该批复并没有超越现行法律条文的文意做出扩张解释,亦不属于针对法律漏洞的目的性扩张的填补。该类纠纷本来就属于法定的民事案件收案范围,但是法院在该批复之前所普遍采取的态度是不予受理。这种因个案请示而明确本已具体规则的情形在我们国家并不鲜见,已为很多学者所诟病。梁慧星先生曾指出:“我们应当断然废止逐级请示具体个案和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所请示的具体案件表态的做法!”尽管此类批复看似解决了问题,有时甚至创设了规则,但是我们不能不看到其违法性。[iii]

  实际上,我国民诉法从法理上对诉进行了分类,将诉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变更之诉。其中确认之诉,也叫宣告之诉,是通过请求法院对一定的权利或法律关系的存否以判决确认的诉讼类型。确认之诉又细分为肯定确认之诉和否定确认之诉。对于确认不侵权之诉,我们本来不缺乏受理案件的理论依据和法律依据,最高法院的批复不过是明确了一个本来就已明确的问题。当然我们也应当看到正面的信息,那就是大量的确认不侵权诉讼案件得以正常审理。

  关于确认不侵权诉讼的适用范围,并不仅限于知识产权法领域,而是涉及整个民法领域,只是由于知识产权自身的特点,才使得这一问题在知识产权领域足以引起人们的关注。而且可以预见,大部分请求确认不侵权之诉的案件都是知识产权案件,尤其是专利权、商标权案件。

  三、请求确认不侵权之诉的诉权的构成要件

  显然,最高法院的这件批复((2001)民三他字第4号),并不仅有适用该具体案件的意义,它对于“确认不侵权之诉”确认了规则,并进一步明确了诉权的构成要件。对该批复具体分析,请求确认不侵权之诉的构成要件包括:

  被告发侵权警告,原告不承认自己的行为构成侵权;

  原告的利益已经受到了损害,损害与被告的行为有有因果关系,

  被告不在合理期限内主动甚至回避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

  符合《民事诉讼法》基本的立案条件;

  我们返回本文开头所举的案例,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认定原告的诉权不成立,其理由就是被告未向原告发出侵权警告,而且被告已经主动向主管行政机关请求对原告进行相关处罚,故而原告的诉权不成立。如果按照最高法院批复的精神,杭州中院的这种认定无疑是正确的。但是考虑到现实生活的复杂性,这种对诉权要件做如此的限定,则不无商讨的余地。

  该案例中被告是通过请求行政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来保护自己的权利,假如原告认为自己不侵权,势必面临行政诉讼,事实上原告也的确着手进入行政诉讼程序,但因种种原因退出了行政诉讼而转向民事诉讼寻求救济途径。在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未被撤销的情况下,民事裁判并不能对具体行政行为作出表态,原告被裁定驳回起诉似乎是在情理之中。从程序而言似乎圆满,但从实体而言却并没有根本解决问题。在我国行政诉讼已经陷入困局,法院想方设法为行政机关在法律上解套已经不是什么秘密,当然本案并不明显存在这个问题。但是由本案原告的行为多少可以折射出其惮于行政诉讼的心态。

  笔者认为,应当在确认不侵权诉讼中排除被告借助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作为解决纠纷的途径,将解决纠纷的途径限定为民事途径和司法途径而排除行政途径。这样减少对诉权的限制,使得原告在行政机关介入的情况下不影响确认不侵权之诉的诉权。这样法院可以进行实体上的审理,不因这种所谓的程序问题使问题久拖不决。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确认不侵权之诉的受理条件有哪些的相关知识,在去进行确定不侵权诉讼处理的时候,往往是需要有相关法条可以证明的,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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