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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以谁的名义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4-13 13:38:18 人浏览

导读:

在债权关系中,有的时候也是会出现有债权人处于弱势地位的,这个时候,对于债权人来说,也是需要了解什么情况下保护自己权利,那么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以谁的名义?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在债权关系中,有的时候也是会出现有债权人处于弱势地位的,这个时候,对于债权人来说,也是需要了解什么情况下保护自己权利,那么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以谁的名义?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以谁的名义

  我国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以债权人自身的名义提起。

  结合我国《民法典》的权利类型,以下权利可以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

  (一)债权:包括合同债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无因管理所生之债权、侵权行为产生之债权等;

  (二)物权:如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三)形成权:如选择之债的选择权、买回权、低销权等;

  (四)代位权:如果债务人本人作为第三人的债权人享有代位权,但怠于行使该权利,从而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同样该代位权也可以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

  (五)诉讼法上的权利或公法上的权利:如中断诉讼时效的权利、代位提起诉讼的权利、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和各种登记请求权等。

  二、合同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条件都有哪些

  (一)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能够行使但是不行使其权利。所谓应当行使是指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已到期,若不及时行使,则权利可能消灭或丧失;能够行使是指债务人客观上有能力行使;

  不行使是指债务人客观上消极不作为,而不论其对该不作为是否有过错。怠于行使必须是债务人到期根本不行使权利,如果债务人行使了,即使其行使的方法不当或结果对债权人不利,债权人也不得主张代位权。否则,就是对债务人的不当干涉。

  (二)须债务人履行债务迟延。一般来讲,对尚未届至履行期的债权,债权人有无不能实现债权的危险难判定。此时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难免导致债权人权利滥用,对债务人颇不公平。

  故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未至,不发生债权人代位权。但是,即使债务人的履行期限还未到,债权人为保存债务人权利的行为,如申报破产债权,仍然可以代位行使。如果这时候还不允许债权人代为保存权利,则权利就会消灭。

  (三)须有保全债权的必要。我国《民法典》中仅以“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视为保全的必要。法律设立代位权制度的唯一目的是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如债务人现有财产足以清偿债务,债务人直接以强制执行来实现债权即可,没有必要行使代位权。

  保全债权的必要是指债权人的债权具有不能实现的危险,即以债务人的财产是否不能或不足以清偿债务为标准。债务人不行使权利,只有害及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时候,才符合其行使的要件。

  所谓“害及债权人债权实现”不一定是指债务人没有资力,有时即使债务人有资力,但是债权人的债权仍然可能得不到实现。如A向B购买一古董,还未交付时即将该古董转卖于C,如果A怠于请求B交付,则C的债权也不能实现,因此不论A的资力状况如何,C都可以代A向B请求交付该古董。在特定物的买卖中,债务人的资力状况与债权的实现并无直接关系,债权人无须待债务人资力不足才行使代位权。

  三、债权人代位权行使条件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条件为,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债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和从权利;影响了债权人的到期债权的;并且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权利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以谁的名义的相关知识,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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