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车抵押借款借条怎么打
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都知道抵押借款是发生在我们资金不足的时候,会考虑的一种方式,同时也是需要保留证据的。那么拿车抵押借款借条怎么打?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借条借款人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出借人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因用于(生意周转)于_____年____月___日向出借人_____借款人民币(大写)_____元,(支付方式为:现金/银行转账)。借款人某某愿以车牌号****的**车(车型,什么牌子的)作为抵押,约定__年__月__日还款,到期不还,某某可行使抵押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借贷利率划定了“两线三区”,“两线三区”的第一根线就是年利率未超24%的(月利率未超过2%的),属于司法保护区;第二条线是年利率36%以上的(月利率未超过3%的)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属于无效区。年利率24%-36%(月利率2%-3%)之间是自然债务区,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年利率24%的利息的,法院不予支持;借款人已经支付的,法院也不保护。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借款期限。根据《民法典》第188条规定,注明了还款期限的借条,诉讼时效是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而没有注明还款期限的借条,诉讼时效为20年。
借款人:
出借人:
保证人:
抵押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借款
(一)借款金额(大写)人民币 万元。
(二)借款用途: 。
(三)借款期限为 个月,自2010年 月 日起至2010年 月 日止。
(四)借款利率: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月利率 %.
第二条 借款给付方式
出借人或者出借人委托的第三人依据本合同约定将上述借款金额划入借款人指定的账户:账号/银行卡号为
户名
开户银行
第三条 借款人按以下第 种方式还本付息:
(一)实行利随本清方式还款,到期一次性归还借款本息。
(二)按 (月/季)结息,到期还本。结息日为每 (月/季末月)的 日。借款人须于每一结息日支付利息。如借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偿还日不在结息日,则未付利息应利随本清。
第四条 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和使用借款。
(二)按时足额还本付息。
(三)按出借人要求如实提供与本合同项下借款有关的文件、资料和单据。
(四)4.4出现本合同第十条(二)约定的重大不利情形时,应立即书面通知出借人,并落实出借人认可的债权保全措施。
第五条 出借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了解并检查借款人基本情况、借款使用情况、保证人情况。
(二)借款人出现本合同第十条(二)所指重大不利情形,出借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或者提前收回借款。
(三)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回或者提前收回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并有权要求借款人支付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保管费、处置费、过户费等出借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费用。
(四)借款人归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应付数额的,按照实现债权(包括担保权)的费用、违约金、复利、罚息、利息、本金的先后顺序归还,即先抵费用,后还息,再还本。
第六条 借款担保
(一)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1、保证人 为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债务向出借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抵押人 以其名下的 为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债务向出借人提供抵押担保;
3、出质人 以其所持的 为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债务向出借人提供质押担保。
(二)担保的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保管费、处置费、过户费等出借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费用。
(三)保证担保的期间:保证期间为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借款人与出借人达成期限变更协议的,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自期限变更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四)当出借人就借款人提供的抵押物、质物不行使担保物权,放弃担保物权、担保物权顺位或者变更该担保物权时,保证人承诺仍就出借人本合同项下全部债权承担担保责任。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出借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 叁拾 (大写)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
(二)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出借人对违约使用部分从违约使用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 叁拾 (大写)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
(三)对到期未付利息,出借人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作为违约损失赔偿。
(四)借款人、任一担保人违反本合同及从合同项下义务,出借人有权要求其限期纠正违约行为,有权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以及采取其他财产保全措施。
第八条 费用承担
与本合同有关的公证、登记、评估、鉴定、见证、运输、保管等费用由借款人、保证人承担。
第九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各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出借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其他事项
(一) 本合同所称“期限届满”或者“到期”包括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以及出借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合同的约定宣布本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形。
(二)本合同所称重大不利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借款人已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还款能力;保证人财务状况恶化或者因其他原因导致担保能力明显下降;抵押物、质物(出质权利)价值减少、毁损、灭失、被征用、被征收以及因附合、混合、加工使担保物所有权归属第三人或者出现权属争议等影响出借人实现担保权。
(三)本合同所称担保物包括抵押物、质物和出质权利。
(四)借款人之配偶及保证人之配偶声明:
借款人配偶及保证人配偶已经充分知悉本合同条款;借款人或保证人违反本合同的,借款人配偶及保证人配偶并愿以各自的夫妻共同财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及份数
本合同自各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借款人一份,出借人一份,担保人各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签署页,无正文。
借款人: 出借人:
(签字) (签字)
保证人:
(签字)
保证人配偶:
出质人:
(签字)
出质人配偶:
(签字)
抵押人:
(签字)
抵押人配偶:
(签字)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一)贷款利率的确定:贷款人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每笔贷款利率,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
(二)贷款利息的计收:贷款人和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计息规定,按期计收或交付利息。贷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逾期贷款按规定计收罚息。
(三)贷款的贴息:根据国家政策,为了促进某些产业和地区经济的发展,有关部门可以对贷款补贴利息。对有关部门贴息的贷款,承办银行应自主审查发放,并根据《贷款通则》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四)贷款停息、减息和免息:除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决定停息、减息、和免息。贷款人应当根据国务院的决定,按照职责权限范围具体办理停息、减息和免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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