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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委员会有哪些工作原则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5-23 08:01:40 人浏览

导读:

解决纠纷的方式有着很多不同的类型,其中最为常见的就是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但是其实通过调解的方式来解决是最为方便的一个方式的。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人民调解委员会有哪些工作原则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解决纠纷的方式有着很多不同的类型,其中最为常见的就是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但是其实通过调解的方式来解决是最为方便的一个方式的。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人民调解委员会有哪些工作原则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有哪些工作原则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强制性规定,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

  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法院调解的性质

  从《民事诉讼法》第93条的规定以及我国民事诉讼法学者对法院调解的表述看,法院调解的性质,应当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的一种方式。在调解过程中,人民法院是以法制教育和思想疏导方式,促成当事人达成协议结束诉讼,行使其审判权。法院调解不仅是一种重要的审判行为,也是一种重要的结案方式。法院调解的这一性质,使之与诉讼外的调解、仲裁以及在诉讼中当事人和解区分开了。

  三、调解与和解的区别

  调解与和解的共同点在于,两者都是基于当事人对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不同点在于:诉讼调解有法院的介入,是在法院支持之下完成的。和解是在没有法院主导的情形下当事人双方就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的处理达成的协议。达成调解是法院结案方式之一。调解书具有与判决书相同的法律效力。和解协议不具有直接结案的效力(例如,当事人双方尽管可以达成撤诉的和解协议,包括一审撤诉和撤回上诉等,但还是需要当事人具体实施撤诉行为,才能发生撤销的法律效果),虽然民诉法规定,当事人双方可以达成和解(第50条、第53条),但和解的效力并没有具体的规定。和解协议书也不具有与判决书相同的法律效力。和解协议仅具有实体法上的效力。诉讼法上的效力尚未得到充分认可。此外,由于我国民事诉讼强调调解,法院有主动调解的职责,因此,和解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情形不多。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人民调解委员会有哪些工作原则的全部内容。进行调解就是需要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的,所以要多多注意了。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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