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租赁怎么算个税
导读:
对于租赁方面的问题,我们是有很多不了解的地方,那么租赁是会产生一定的税费的,关于这个税的具体规定是怎样的?这个是需要我们去认真的了解,把这方面的东西了解之后,我们做财产租赁方面的业务,就比较方便了。那么接下来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介绍一下财产租赁怎么算个税?
(一)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以上的,定率减除20%的费用。财产租赁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2005]125号)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二)纳税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教育费附加,可持完税凭证,从其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纳税人提供准确、有效凭证,由纳税人负担的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准予扣除。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国税发[1999]089号)
(三)在计算每月取得的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应先扣除有关税金、教育费附加和修缮费用,再按税法规定减除800元或20%的法定费用,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财产租赁合同是指出租方和承租方为了解决生产、工作或生活的需要,由出租方将财产暂时交给承租方使用,承租方交付一定租金并在租赁关系终止后,将租赁的财产返还给出租方的协议。出租财产的一方,称为出租方;租用财产的一方,称为承租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财产租赁合同的标的在存续期间,出租方只能转移财产的使用权,不转移所有权。也就是说,承租方从出租方所取得的只是对财产的临时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没有处分租赁物的权利。
财产租赁合同的标的只能是国家法律、政策所允许流通的特定物。如交通运输中的车辆、飞机、船只、电子计算机;工农业产品中的机械设备和一些日用品等,都可以作为财产租赁合同的标的。但是,武器、弹药、军事设施、土地、矿藏、水流等,是国家法律所禁止的流通物,不能成为财产租赁合同的标的,不能进入流通领域。
财产租赁合同的标的,必须是不易损坏、不易消耗和不易腐烂并能较长时间保存的物。《财产租赁合同条例》规定:
租赁届满,承租方必须将原租赁物完好地返还给出租方,所以,租赁物不得是易耗、易腐和容易损坏的物。
财产租赁合同标的,必须是属于出租方自己所有或有权经营管理的财产。出租方对属于自己的财产,不仅有占有、使用的权利,而且对自己的财产还有处分的权利。对财产的处分权利是所有权的一种表现形式。因此,不具有对特定财产的所有权,就不具有出租该项特定财产的权利,不能作为合同的标的对外签订财产租赁合同。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介绍的关于财产租赁怎么算个税?那么通过上述的学习,我们了解到了更多关于财产租赁方面的知识。作财产租赁是需要签订合同的,在签定合同的时候,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的内容,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发生。关于这方面的问题,如果还有什么疑问,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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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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