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的四种情形
导读:
股东会必须从开会流程到审议事项均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那么您知道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的四种情形吗?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相信会对您有所帮助。
股东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主要有六大方面的权力,分别是投资经营决定权、人事任免权、审批权、增减注册资本等的决议权、修改公司章程权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力。股东通过股东会决议的方式决定公司的重大事务,控制和管理公司。作为公司股东来说,股东会决议体现了其对公司所拥有的权力。一般情况下,股东会会议作出决议时,采""资本多数决""原则,一项股东会决议的作出,从开会流程到审议事项均必须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那么哪些情形下,股东会决议不成立呢?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的情形(一)会议召集人不适格;(二)会议通知或公告瑕疵;(三)非股东或非股东代理人参与表决;(四)决议未达法定最低表决权数等。
股东决议是指:私营责任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公司的股东决议。因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公司股东仅一人,所以不设股 东会,因此关于公司的决议要称作股东决议。
根据《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有关规定,股东会的决议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会议基本情况:会议时间、地点、会议性质(定期、临时)
(二)会议通知情况及到会股东情况:会议通知时间、方式;到会股股东情况,股东弃权情况。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三)会议主持情况: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一般情况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应附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指定副董事长或董事主持的委派书)。
决议的最终结果的得出就是决定。
股东会可以行使的职权有: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会决议不成立主要的原因是违反了开会流程或者审议事项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上是法律快车编辑对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的四种情形的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如果您不懂如何起诉,可以咨询法律快车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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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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