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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物所有权的归属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2-22 07:19:24 人浏览

导读:

在去进行遗失物管理的时候,对于捡到的人来说,许多人都是会选择进行归还或者告知附近公职部门,那么遗失物所有权的归属?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在去进行遗失物管理的时候,对于捡到的人来说,许多人都是会选择进行归还或者告知附近公职部门,那么遗失物所有权的归属?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遗失物所有权的归属

  遗失物,是所有人遗忘于某处,不为任何人占有的物,遗失物只能是动产,不动产不存在遗失的问题。遗失物也不是无主物,只不过是所有人丧失了对物的占有。需要说明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所有权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将物抛弃,因他欠缺意思能力,就不成立所有权的抛弃,而只是丧失占有,视为遗失物。

  现在举例说明,甲是遗失人,乙是拾得人,丙是第三人,甲的手机丢失后被乙拾得,无论在何时,只要被甲发现,甲可以随时要求乙返还手机,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无诉讼时效的限制。如果拾得人乙拒绝归还,或者将遗失物有偿转让,则按侵权之诉处理,乙据此也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我们重点要讨论的是,如果乙拾得手机后,将手机有偿转让给第三人丙,那么甲是否有权直接请求丙返还,下面从三个方面进行浅析:

  (一)如果乙在拾得遗失物后,按市价私下与丙交易,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所有权人甲自知道或应当知道第三人丙之日起2年内向丙请求返还原物,且丙无权请求甲支付其购买时付给乙的1500元价款,其只能向乙追偿。如果甲在2年后才知道丙,则其无权要求丙返还手机,这是为了维护交易的稳定性,甲只能向乙请求损害赔偿。

  (二)如果丙是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买该手机的,甲自知道或应当知道第三人丙之日起2年内,也可以向丙请求返还手机,但应当向丙支付丙已支付的1500元价款,如果甲拒绝支付,丙据此抗辩,甚至可以行使留臵权。甲支付价款后可以向拾得人乙进行追偿。如果甲在2年后才知道丙,则甲也无权要求丙返还手机,只能向乙请求损害赔偿。

  (三)如果乙在拾得手机后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该手机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为国家所有。这时,丙从国家指定的寄售商店或者拍卖取得手机所有权的,即使甲在2年内知道丙,也无权要求丙返还手机,甲唯一的救济途径是向乙请求损害赔偿。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如果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遗失物所有权

  二、将遗失物占为己有算侵占吗

  将遗失物占为己有如果数额较大的算侵占。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也常常把将他人的遗忘物(包括遗失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有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归为侵占罪。

  三、遗失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

  捡到遗失物不可以善意取得,善意取得须符合以下三个要件:

  (一)受让人受让财产时主观上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有偿受让。无偿方式取得财产的,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三)转让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民法典中的共有制度是专为所有权的共有而规定的,但实际生活中,并非只有所有权才能共有,其他财产权,如他物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均可共有。比如二人以上共同享有一块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此种情况就是两个以上的主体共同享有用益物权。如甲、乙、丙三人分别借款给债务人丁,三人同时就丁所有的房屋设定一个抵押权,份额为均等,并办理一个抵押权登记时,就发生抵押权的准共有。此种情况就是两个以上的主体共同享有担保物权。本条对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准共有做出了规定。两个以上的主体共同享有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在性质上与对所有权的共有没有差别,为了条文的简约以及对实践中这种情况的处理,本条规定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参照本章规定。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遗失物所有权的归属的相关内容,拾得遗失物的所有权归失主。 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必须无偿归还失主,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律师处理,法律快车提供专业律师,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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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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