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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刑事辩护词怎么写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3-23 08:18:02 人浏览

导读:

随着近年来国家扫黑除恶推进,抓越来越多非法占有公共财务的国家工作人员,有的人积极为自己辩护。因此接下来将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关于贪污罪刑事辩护词怎么写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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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贪污罪刑事辩护词怎么写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安徽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XX本人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本案案情已基本查清,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经过基本没有异议,但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XX构成贪污罪罪名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1、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公共财产,而两被告人非法占有的321091.5元是个人财物。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因此,贪污罪必须以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为前提,而不是非法占有个人财物。

  2、贪污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犯罪,而本案被告人非法占有返还款实际上利用的是委托代理之便被告人与刘XX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由于砂石公司报账员李XX当时在宣城陪读,经常不在广德,为方便起见,刘XX将可以领取返还款的凭据交付给被告人,被告人持该凭据在李XX处领取返还款,领取后再交付给刘XX,故刘XX与被告人之间形成民事代理关系,刘XX是委托人,被告人是代理人。

  综上所述,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贪污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其犯罪对象既不是国家公共财产,其非法占有的个人财物也不是利用职务之便。因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作出指控被告人构成贪污罪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考虑并采纳。

  一、公诉人指控被告人“采取欺骗手段参加房改”,与事实不符,其指控不能成立。

  如前所述,1996年4月本厂开始房改时,被告人在办理房改手续时,无论是在通知单位政工科发函丈夫单位要求办理退掉丈夫单位房改房方面,还是在向二轻局领导汇报自己房改情况方面,均是如实的介绍、反映了自己的真实情况,未隐瞒任何事实真相,也无任何虚构事实、欺骗房改部门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因而,公诉人指控被告人采用欺骗的手段参加房改与事实不符,其指控不能成立。

  二、公诉人对被告人“侵吞公款”的指控不能成立。

  首先,如前所述,本案中被告人取得本厂住房产权,是根据房改政策参加房改,并且支付了房改购房款而取得,不属于前面所述贪污罪主体利用职务之便直接将其经营管理的公共财产财物据为己有的“侵吞”的概念,因此,公诉人对被告人侵吞的指控不成立。

  其次,公款是指现金性的款项,而公物则是指物质性的财产,公款和公物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在本案中,本案的标的是房屋,属于财物的性质,而不是公款的范畴,因而,公诉人对被告人侵吞公款的指控不成立。

  刑事辩护词都需要从客观要件、主观要件入手,结合被指控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辩护。以上便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带来关于贪污罪刑事辩护词怎么写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法律快车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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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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