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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错误 的量刑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2-25 18:52:44 人浏览

导读:

刑事案件关乎一个人的生命、一个家庭,在司法案件中对于刑事案件是相当的谨慎,防止无辜者被冤判。那么,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错误的量刑?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刑事案件关乎一个人的生命、一个家庭,在司法案件中对于刑事案件是相当的谨慎,防止无辜者被冤判。那么,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错误 的量刑?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错误 的量刑

  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问题是,刑法理论上不承认共同过失犯罪,实际却存在有共同过失犯罪的情形。例如,甲乙两人各自驾驶一辆车,都有违章超速行为而发生碰撞,甲车把乙车撞上了人行道,结果乙车在人行道上撞死了被害人。经交管部门认定,被害人没有过错,两名被告人负同等责任。如何认定甲乙的行为性质?还有,前车把路上的行人撞倒在路上,后面来的车不注意观察,又碾压了被害人,结果被害人死亡是撞死还是碾压致死的原因无法查清。对于这种共同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形,交警部门往往会作出两车司机共同负全部责任,共同负同等责任,共同负主要责任等事故责任认定。这种责任认定表述方式,许多司法人员不习惯,容易产生误判。通常以证据存疑为由,不提起公诉,或者作无罪处理。实际上,共同负全部责任即两人都负100%的责任;共同负同等责任即两人都负除被害人所负责任外的全部责任;共同负主要责任即两人都负主要责任,被害人负次要责任。这里案例中两人各自的过失行为,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共同过失地造成了危害社会的结果,两人的行为都构成交通肇事罪。注意,这种共同过失人之间的“同等责任”与《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中被害人与肇事者之间的“同等责任”,在性质上不是同一个概念。

  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法发〔2016〕32号

  为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近年来,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持续高发,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上下游关联犯罪不断蔓延。此类犯罪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严重干扰电信网络秩序,严重破坏社会诚信,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和社会和谐稳定,社会危害性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

  (二)依法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三)全面惩处关联犯罪

  (四)准确认定共同犯罪与主观故意

  (五)依法确定案件管辖

  (六)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判断

  (七)涉案财物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2016年12月19日

  三、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盗窃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第二条 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第三条 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

  第四条 盗窃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第五条 盗窃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按照下列方法认定盗窃数额:

  第七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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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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