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免责协议可以不签么
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针对发生的交通事故,很多时候都会涉及到双方当事人的责任问题,一般需要明确责任,那么你知道车险免责协议可以不签么?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相信会对你有所帮助。
免责协议书 甲方:xx有限公司 乙方: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就乙方在甲方工作时间内及上下班途中的相关事宜,达成免责协议:把可能出现的风险尽量详尽,双方签字按压手印后产生法律效力,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乙方双方签字(盖章) 落款日期。
本人 于 年 月 日委托 申请办理了银行账户一个,账户名称: ,开户行:,账号:,现本人获得此卡的使用管理权限。为了避免权属纠纷,特做如下说明: 本人是上述银行账户的真正所有者,今后由上述账户引起的纠纷和造成的一切后果,其责任概由 承担,与 无关。特此声明!
声明人信息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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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免责声明无效的情形
1、显失公平的无效
这种明显免除自己责任或明显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免责条款,造成了当事人事实上的诉讼地位偏差和不平等,也就是明显失去公正即显失公平,必须确认其无效。
2、以各种方式、手段订立的免责条款,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无效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恶意串通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订立合同中设立的免责条款,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均属无效。
3、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未向对方当事人提醒注意和详细说明的无效
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出于保护其身利益的目的,而设立一些免除自身责任的条款,签约时既不向对方当事人提醒,也不向对方当事人作出任何说明,致使对方当事人要么懵懂签约,要么被迫接受其条款,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合同法要求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在与对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应特别提醒合同中所约定的关于免除自身责任的有关条款,并对此条款的本义作出详细说明,在得到对方当事人的认可后方能生效。故意不提醒注意或作出说明的,则此条款无效。去年以来,我院曾受理多起因保险合同而设立免责条款的案件,皆因保险公司未尽提醒说明义务而败诉。
4、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条款无效
对于人身的健康安全和生命安全,法律是给予特殊保护的,并且从整体社会利益的角度来考虑,如果允许免除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人身伤害的责任,那么就无异于纵容当事人利用合同这种形式合法地对另一方当事人的生命进行摧残,这与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的宪法原则相违背的。并且在实践中,这种免责条款也是与另一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相违背的。所以必须加以以禁止。在实践中,此类免责条款大多出现在雇佣合同、医疗合同以及与人身权相关的合同中。
免责声明,如果不合理也是属于无效行为的。免责的首要条件是因不可抗拒的影响,或者是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货物的合理损耗和债权人的过错。大家可以根据自己自身的条件进行详细的描述,还可以把具体的详细情况也描述一下。
交强险免责条款有: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上述情况为相对免责,相对免责是指保险公司会先行赔偿给受害人,后再向致害人追偿。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车险免责协议可以不签么的相关内容,在购买车险时,如果合同中已经明确提示免责条款的内容,并且保险人就这些条款的内容对投保人作出书面或口头的明确说明的,经过投保人追认后,免责条款有效。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律师处理,法律快车提供专业律师,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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