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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诉讼时效改为三年的原因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5-27 07:53:07 人浏览

导读:

诉讼时效制度在诉讼中运用广泛,无论是在民事诉讼中,还是刑事诉讼,甚至是行政诉讼。那么,民法总则诉讼时效改为三年的原因?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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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民法总则诉讼时效改为三年的原因

  草案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期间为三年,但下列情形为一年:要求支付旅店、餐饮店、娱乐场所的住宿费、餐饮费、入场费等费用的;要求支付旅客运费的;要求支付受雇人短于三个月期间的劳务报酬的;自然人寄存的小件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

  诉讼时效期间,上半年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自该年的七月一日起计算;下半年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害的,自次年的一月一日起计算。

  草案同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民事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超过三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药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人身伤害的;医疗事故造成人身伤害的;环境污染造成人身伤害的;建筑物质量不合格的,但约定的质量保证期长于三十年的,按照其约定。

  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被侵害的次年一月一日起计算。期间届满,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

  民法草案还在现行民法通则的基础上,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作出修改,将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修改为七周岁。

  据介绍,我国儿童一般是七岁入学,入学后必然会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草案的这一修改将有利于更好地保护这一部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

  二、劳动争议诉讼时效改为三年

  (一)根据《民法典》规定,如果当事人对于保证期间未作约定的,适用6个月的法定保证期间。

  (二)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的处理。在我国,除约定保证期间外,法律还认可法定保证期间的存在。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法定保证期间系对约定保证期间的补充,主要适用以下三种情况:一是在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情形,适用6个月的法定保证期间;二是在约定保证期间无效情形,同样适用6个月的法定保证期间;三是在保证期间约定不明情形,适用两年的保证期间。

  1、正确理解“约定不明”的含义。实践中,经常出现当事人约定保证责任至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息全部还清为止的情况。这在商业银行制定的标准借款担保合同文本中最常见。对于该情形,一方面,保证合同实际上是对保证期间作出了约定,只是没有明确具体的时间;另一方面,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推断,当事人均愿意接受长期的保证期间,从而最大限度地保证债权实现。

  因此,如果将上述情形认定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从而适用6个月的法定保证期间,明显有违当事人意思自治,而且对债权人不公平。《民法典》由此将保证期间推定为2年。因此,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的是,《民法典》对于何谓“约定不明”是有明确限制的只有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中能推断出保证人有承受较长期间限制的意思时,才视为“约定不明”,从而适用2年的保证期间。

  2、正确区分“没有约定”和“约定不明”,约定无效情形。没有约定适用6个月的法定保证期间;约定不明适用2年的保证期间;约定保证期间无效同样适用6个月的法定保证期间。

  三、民法总则诉讼时效中断规定的情形有哪些

  (一)起诉。起诉行为是权利人通过人民法院向义务人行使权利的方式。故诉讼时效因此而中断,并从人民法院裁判生效之时重新起算。

  (二)请求。这一行为是权利人在诉讼程序外向义务人行使请求权。改变了不行使请求权的状态,故应中断诉讼时效。

  (三)认诺。基于义务人认诺所承担的义务,使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得以明确,诉讼时效自此中断,并即时重新起算。认诺的方式有多种多样,包括部分清偿、请求延期给付、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担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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