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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控制人能否构成单位犯罪主体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2-23 15:07:38 人浏览

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针对犯罪而言,不光存在自然人犯罪,很多时候还存在单位犯罪,单位犯罪的影响也是非常恶劣的,那么实际控制人能否构成单位犯罪主体?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相信会对你有所帮助。

  在现实生活中,针对犯罪而言,不光存在自然人犯罪,很多时候还存在单位犯罪,单位犯罪的影响也是非常恶劣的,那么实际控制人能否构成单位犯罪主体?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相信会对你有所帮助。

  一、实际控制人能否构成单位犯罪主体

  1、公司作为单位犯罪主体。

  一是皮包公司、空壳公司。这类公司拥有法律确认的形式特征,有公司名称和营业执照。但没有单位应具备的实质特征,根本就不是单位,自然不能成为单位犯罪主体。在这类公司名义下的犯罪行为应当追究自然人的刑事责任。二是集团公司、子公司、总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是指对其他公司拥有一定份额以上的股份,直接控制其经营活动的公司,集团公司是独立法人。所以,集团公司符合单位的两个特征,能够成为犯罪主体。子公司是由母公司投资成立的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它完全具备单位犯罪主体的两个特征,能够成为单位犯罪主体。总公司又称本公司,是指依法设立并具有法人资格,管辖所属分公司与非独立经营机构的公司,可见总公司是独立法人,能够成为单位犯罪主体。分公司是指受总公司管辖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根据这条规定,分公司是经法律确认的,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活动。分公司也具有单位的实质特征,分公司完全能够成为单位犯罪主体。

  2、国家机关作为单位犯罪主体。

  虽然我国1997年《刑法》将机关列入单位犯罪主体之列,1999年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又特别将机关解释为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但理论界对将国家机关列入单位犯罪主体一直争论较大。笔者认为,法治社会的根本要求是法的权威性,并不是国家的权威性。一切社会主体应在法的许可范围内开展活动。任何主体触犯法律都应受到法律的制裁;机关单位在犯罪中得到的是非法利益,且这个非法利益肯定是游离于国家财政之外的。如果不对机关犯罪进行打击,则非法利益将正当地存在于犯罪机关中,这无异于鼓励机关犯罪,为本机关创收。这对国家机关必将产生破坏作用;可能宽纵机关犯罪中的责任人员。由于单位犯罪是整体犯罪,其行为由单位成员一个个具体的行为构成,所以,单位犯罪的成立是追究自然人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前提。如果不将机关犯罪作为单位犯罪处理,追究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就很牵强,甚至无法追究。

  3、租赁、承包经营企业作为单位犯罪。

  租赁、承包只是企业经营方式的转变,企业的所有者并未变化。租赁、承包者往往按照自己的经营思路经营管理被租赁、承包的企业,形成以自己为权力中心的企业组织,经营收益按合同分配。所以,租赁、承包者也有可能以企业名义实施犯罪。但是否为企业利益却因合同约定不同而不同。如果合同约定采用定额交付租赁、承包费,则无论租赁、承包者怎么经营都并不影响企业利益,其利用单位名义犯罪也只能解释为为他本人的利益。如果合同约定按收益比例分配,则租赁、承包者的每一个经营行为都与企业利益相关,其利用企业名义犯罪且非法所得归于企业的,就应认定为为企业利益,即使他个人有所得,那也是以企业收益的增加为前提的。在第一种情况下,由于租赁、承包者的行为在单位犯罪主体认定条件仅符合以单位名义一项条件,故不构成单位犯罪,应以租赁、承包者和相关责任人自然人犯罪论。在第二种情况下,由于租赁、承包者的行为同时符合以单位名义和为单位获取非法利益两个条件,应认定为单位犯罪,应同时追究单位及租赁、承包者等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犯罪主体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吗

  《刑法》中单位犯罪是不要求有法人资格的,即与法人资格无关,与法律是否规定有关。

  我国单位犯罪时有严格的法定性的,即法律规定的情形才能成立单位犯罪的。法律没有规定其为单位犯罪的只能按个人犯罪处理。

  单位犯罪的要件为:

  1、以单位的名义;

  2、犯罪利益归单位共同享有。

  如果明确法律规定某非法人资格的主体犯罪为单位犯罪的,只要是以单位名义实施,利益归单位,也构成单位犯罪。如果没有明文规定,无法人主体资格的独资、私营企业犯罪的为个人犯罪。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在民法上属于企业性质团体。根据《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法律

  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刑法30条规定的单位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依法成立并有合法经营管理范围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既包括国有、集体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公司、企业、独资、私营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犯罪的,按照自然人犯罪对待。

  团体一般指社团。如工会、红十字会、妇联等。

  法人是一种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组织,它和自然人一样,同属于民事主体的范围,而且是民事主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相对于自然人而言。自然人是以生命为存在特征的人。我们每个人都是自然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责任,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

  三、国家机关单位犯罪可否作为主体

  我国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由此而见,可以成为单位犯罪主体的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对于由国家权力机关、军事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构成的国家机关应否成为单位犯罪主体的问题,理论上存在争议。肯定说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国家机关作为执法部门更应严格守法,若有违法犯罪行为,同样应受到法律制裁(2)。但是我们认为,国家机关是行使国家职能的国家机器,将它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这显然有损国家机关的威信,当法院宣布一个国家机关犯罪并对之处以刑罚,这种负面效用是无比巨大的,并有可能引起全社会对国家机关的信任危机。其次从实践层面来讲,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如果构成单位犯罪,由谁来审判它?是不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来审判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和自己?显然,从我国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的权力分配来看,现实中不具有操作性。笔者认为国家机关不同于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是民选机关具有人民性,它是基于民意而产生的,行使着各种国家权力。把机关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有悖于法理以及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同时社会将为此项立法行为付出巨大成本,以至于法律权威丧失而得不偿失。

  在现实中存在某些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出于个人私心或者小团体利益而利用手中权力触犯刑法的情况,比如行贿罪受贿罪,表面上看起来似乎是单位犯罪,但是实际上单位和单位的权力不过是个别领导谋取私利进而犯罪的工具,对于这些犯罪实际应该追究的是个别领导人的刑事责任,而不是单位的刑事责任。

  基于以上理由,我们认为国家机关不应该成为单位犯罪主体。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实际控制人能否构成单位犯罪主体的相关内容,一般而言,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所有制性质,不影响其作为单位犯罪主体的资格。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律师处理,法律快车提供专业律师,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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